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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六號

妨害秘密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許增男黃鴻昌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瑞來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妨害秘密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二六號),上訴人

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七百二十三萬一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如附件上訴狀所載,爰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上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周 煙 平

書記官 鄭 信 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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