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育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等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惟因此部分檢察官認與起訴認定有罪之侵占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於主文作無罪之諭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見解,不另就詐欺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此有本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七七五號刑事判決書可稽,從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