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宋祺、陳坤地、雷雯華
- 法定代理人丁○○
- 原告廣集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 告 廣集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六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 雷 雯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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