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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五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宋祺陳坤地雷雯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
廣集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六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 雷 雯 華

                    書記官 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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