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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劉景星陳博志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七

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承認本件施用二級毒品之犯罪,但以原判決判刑太重,請求減輕二個月徒刑,而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原判決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不知悔改,不僅危害個人身心健康,對社會善良風氣亦有不良影響,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上開之刑,已據原判決詳予說明理由,並無失入情形,被告請求減輕二個月徒刑,無何正當理由,其執此上訴,委無可取,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博 志

法 官 陳 志 洋

書記官 蔡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三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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