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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許正順邱同印吳燦

  • 上訴人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八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四四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 共壹佰陸拾肆片、投錢筒壹個及新台幣柒百元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曾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後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前 案紀錄;緣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CD)內所錄製之歌曲,皆為各該音樂(詞 曲)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由如附表編號一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點子公 司)、附表編號二至三十三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以下簡稱 滾石公司等十三家公司)所錄製發行之歌曲,為如附表所示之新點子公司、滾石 公司等十三家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其中「廣告大樂門2」音樂光碟 片之封面設計,並係附表編號一新點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著作。乃甲○ ○明知附表音樂光碟片,均係不詳姓名年籍人士未經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 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下稱盜版光碟片),意圖營利, 於不詳時地向不詳姓名之人販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於九十一年 一月八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路與五權一路 口,意圖散布,將之陳列於其所擺設之攤位上,並標示「一片一百元、三片二百 元、五片三百元、七片四百元」價格,欲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而不及賣出之際, 即被警查獲,扣得甲○○所有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五片,以意圖散 佈而陳列之方法侵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上開著作財產權。又於九 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晚上十一時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華」之成年女 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 「阿華」在台北縣新莊市○○街三一七號前,將其向不詳姓名人士所購入如附表 編號二至三十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陳列於上址所擺設之攤位上兜售,並擺放投 錢筒於一旁,以供顧客自行選購後將應付價款投入投錢筒之方式,同時販賣上開 盜版音樂光碟片給不特定之顧客,甲○○則依綽號「阿華」成年女子之指示,不 定時走至攤位更換攤位上之投錢筒,藉以逃避員警查緝,先後多次以不詳之代價 販賣而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侵害如附表編號二至三十三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 作財產權,為警當場查獲,扣得「阿華」所有附表編號二至三十三所示上開盜版 音樂光碟片一百五十九元,及其所有供販賣盜版光碟片所用之投錢筒一個暨販賣 所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七百元。 二、案經被害人新點子公司代表人曾慶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及滾石公 司等十三家公司共同委任代理人何偉銘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正於道路 上行走,即為員警所逮捕,不知扣案之五片音樂光碟片,係何人所有;另於九十 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僅係受一綽號「阿華」之女子所託,代將投錢筒取至騎樓云 云。 二、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CD)內所錄製之歌曲,皆為各該音樂(詞曲)著作財 產權人授權由如附表編號一之新點子公司、附表編號二至三十三之滾石公司等十 三家公司所錄製發行之歌曲,為各該公司享有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其中「廣 告大樂門2」音樂光碟片之封面設計,並係附表編號一新點子公司享有圖形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一百六十四片,則係不詳姓名年 籍人士未經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盜版光碟片,除據告訴人代理人陳子安(新點子公司)、何偉銘於警詢中指訴甚 詳,並有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一份、「廣告大樂門」封面影本一 紙在卷及音樂光碟片一百六十四片、投錢筒壹個(及其內之七百元)扣案足稽外 ,並經本院就如附表所示「被侵害歌曲名稱」播聽勘驗扣案之音樂光碟片及告訴 人公司代理人所提出之正版音樂光碟片內容無訛,有勘驗筆錄可徵,告訴人公司 指上開音樂光碟片係屬侵害渠等錄音著作財產權等之侵權物,自屬有據。上訴人 之前即有在夜市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告訴人亞洲歌 萊美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後撤回告訴,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前案紀錄,此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八五號不起訴處分書足參 (偵查卷九三頁),經核上訴人此次所犯亦屬同類型案件,及參酌上訴人以如事 實一欄所載自助式販賣方式,以規避員警查緝,應足以認定上訴人明知扣案之音 樂光碟片係屬侵權之盜版物,情甚灼然。 三、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為員警余繼民查獲以前,正在收 拾於前揭處所擺設之攤位,及整理攤位上之音樂光碟片,於員警余繼民走近前, 並曾將置放音樂光碟片之盒子抬起,嗣見員警余繼民走近後,始將置放音樂光碟 片之盒子放下,業據證人即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查獲上訴人之員警余繼民於偵查 中及原審審理時結證屬實。依此,已足見前揭處所設置之攤位,應為上訴人所擺 設。上訴人空言否認,委非可採。再觀諸員警於當日在現場所拍攝之照片,上訴 人所擺攤位之後方,並置有一載有「1片1003片2005片3007片40 0」等文字之價目表,顯在表示擬以一片一百元、三片二百元、五片三百元及七 片四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顧客,卷查雖無上訴人已有賣出而交付給顧客之具 體事證,但上訴人於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音樂光碟片陳列於該攤位之時,已有以 意圖散布而陳列用以招攬不特定顧客達其營利販賣而交付之意甚明。 四、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時許,為員警張弘學查獲以前,曾走至前 揭處所擺放之攤位,將一投錢筒置於該攤位之上,再將該攤位上原先置放之投錢 筒取走,業據證人即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查獲上訴人之員警張弘學於偵查中 及原審審理時結證無訛。觀之扣案之投錢筒上,載有「自助式老闆不在自己投錢 自己選自己包自備零錢」等文字,可知前揭擺位原係擬以於攤位上置放音樂光碟 片及投錢筒,由顧客自行選取音樂光碟片後將應付價款投入投錢筒之方式,販賣 而散布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之顧客。上訴人雖供稱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三十三之音 樂光碟片係屬綽號「阿華」之女子所擺攤,但其明知「阿華」之女子意圖販賣而 於該攤位上陳列上開盜版音樂光碟片,依其指示走至前揭攤位,取走該攤位上所 放供不特定顧客自行投入購買音樂光碟片代價之投錢筒,渠等以上開方式販賣而 散布該攤位上所陳列音樂光碟片之行為,及上訴人第一次被查獲之販賣方式,均 心存儌倖,第二次更與「阿華」彼此分工遂行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意在規避警 方查緝甚明。又依查扣之投錢筒內七百元及上訴人曾有更換投錢筒之舉止等情, 益見上訴人已有先後多次賣出而交付盜版音樂光碟片給顧客之事實。上訴人並不 能舉出「阿華」之確切資料以供查證,所稱其僅受同在該處擺攤之「阿華」之託 ,代將投錢筒取至騎樓云云,即無足採。上訴人雖又辯稱其係在現場販賣成衣, 並舉證人許建興、張家榕為證,但證人張弘學則證稱並未看到上訴人在販賣成衣 。證人所證上情,固有差異,但依夜市擺攤性質及本件係採行自助販賣方式,及 上訴人前揭收取投錢筒舉止,則上訴人縱使確在現場販賣成衣,亦非不得與「阿 華」以前開方式同時共同非法販賣盜版光碟片,尚難單憑證人許建興及張家榕所 述,即得全盤推翻上訴人共同非法販賣盜版光碟片之事實。五、綜上所陳,上訴人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上訴人之犯 行,應堪認定。核上訴人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所為,係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 款所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佈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犯 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意圖散佈而陳列罪。就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係 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權,而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意圖營利而交付罪。查販賣究屬上開 條款所稱之散布或交付,不易界定,有營利意圖則較明顯。所稱散布並未限定是 否基於營利之意圖,從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情節,自較之於散布為重。上訴人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先後二次被查獲,其低度之意圖散布而陳列(包括持有 )之行為,為意圖營利而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與綽號「阿華 」成年女子間,就意圖營利而交付之犯行,以如事實一欄所載之分工方式遂行犯 罪,彼此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上訴人以一行為同 時侵害附表編號二至三十三號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先後多次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 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 續犯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六、原審據以論科,雖非無見。然查,檢察官及原審均未諭命告訴人提出其被侵害之 正版音樂光碟片與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播聽勘驗,以查明扣案音樂光碟片是否 為以重製方式侵害錄音著作財產權之物,即遽依告訴人所提出之「被侵害錄音著 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音樂光碟片封面等物加以認定,其採證已有未合,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 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構成要件,原判決就上訴人對於附表扣案之音樂 光碟片如何「明知」係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並未詳敘其所憑依及認定之理由 ,同有事實與理由、主文不相適合之違誤;又原判決既謂意圖散布而陳列、持有 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營利而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謂上訴人先 後二次犯行(即第一次之意圖散布而陳列、持有,及第二次之意圖營利而交付行 為)成立連續犯,所持法律見解似有未洽(茲舉施用毒品之例說明如下:某甲第 一次被查獲持有毒品一包,不及施用;第二次則被查獲施用及持有毒品二包。其 兩次連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當然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施用毒品 一罪)。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係屬侵害侵害著作權之定義條文,而非罪 刑規定。第九十三條設有罪刑規定,行為人違反同法何規定,而應依該條處罰, 於理由內說明即可,原判決據上論結欄下引用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顯屬 贅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雖非可採。然原判決既有可議,即屬無可 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上訴人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牟取私利,助長不法 盜版風氣,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破壞國家形象,及其所販賣之數量、 所得利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之主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 共一百六十四片,其中五片為上訴人所有,其餘一百五十九片及投錢筒一個為共 犯「阿華」所有,均係供侵害著作權犯罪所用之物,現金七佰元為共犯「阿華」 與上訴人犯罪所得之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吳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 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 ┌───┬────────┬───┬────────┬────────┐ │編號 │ 盜版CD名稱 │ 數量 │ 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 ├───┼────────┼───┼────────┼────────┤ │ 一 │廣告大樂門2 │ 五 │SWEET LIKE CHO-│新點子音樂有限公│ │ │ │ │COLATE │司 │ │ │ │ │ │ │ │ │ │ │WE WILL ROCK YOU│ │ ├───┼────────┼───┼────────┼────────┤ │ 二 │梁靜茹 │ 二 │ 我喜歡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三 │吐司男之吻Ⅱ │ 十三 │ 一個人 │同右 │ ├───┼────────┼───┼────────┼────────┤ │ 四 │李威&林佑威 │ 三 │ 貓 │同右 │ ├───┼────────┼───┼────────┼────────┤ │ 五 │陳昇 │ 四 │ 五十米深藍 │同右 │ ├───┼────────┼───┼────────┼────────┤ │ 六 │辛曉琪 │ 三 │ 永遠 │同右 │ ├───┼────────┼───┼────────┼────────┤ │ 七 │孔令奇 │ 五 │ 妹妹 │同右 │ ├───┼────────┼───┼────────┼────────┤ │ 八 │周華健 │ 二 │ 忘憂草 │同右 │ ├───┼────────┼───┼────────┼────────┤ │ 九 │王力宏 │ 二 │ 唯一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 │庾澄慶 │ 十 │ 命中註定 │同右 │ ├───┼────────┼───┼────────┼────────┤ │ 十一 │張信哲 │ 四 │ 我好想 │同右 │ ├───┼────────┼───┼────────┼────────┤ │ 十二 │張清芳 │ 三 │ 真愛尺碼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十三 │薰衣草原聲帶 │ 八 │ 花香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十四 │早安少女組 │ 三 │ 夏日雷鬼彩虹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 │真精選 │ │ │司 │ ├───┼────────┼───┼────────┼────────┤ │ 十五 │周杰倫 │ 八 │ 愛在西元前 │同右 │ ├───┼────────┼───┼────────┼────────┤ │ 十六 │康康 │ 四 │ 圓夢 │同右 │ ├───┼────────┼───┼────────┼────────┤ │ 十七 │彭佳慧 │ 三 │ 情歌手 │同右 │ ├───┼────────┼───┼────────┼────────┤ │ 十八 │蘇永康 │ 五 │ 悲傷止步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十九 │陳奕迅 │ 二 │ 阿士匹靈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十 │許慧欣 │ 二 │ 快樂為主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二十一│張學友 │ 八 │ 天氣這麼熱 │同右 │ ├───┼────────┼───┼────────┼────────┤ │二十二│成龍 │ 十一 │ 真的用了心 │東方魅力娛樂事業│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十三│SHE │ 二 │ 幸福留言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二十四│動力火車 │ 三 │HAPPY POWER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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