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乙○辯護人 郭書益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二號、第一0一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偽造之「盧碧卿」身分證壹張、偽造之「盧碧卿」印章叁枚、「廣協盛商行」營利事 業登記證壹張、偽造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盧碧卿 」印文壹枚、偽造之臺北銀行北投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盧碧卿」署押貳 枚、印文貳枚、臺北銀行北投分行「印鑑卡」上偽造之「盧碧卿」署押壹枚、印文貳 枚、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六、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二十、 二一、二三、二五所示之支票拾玖紙、偽造之「江勝男」身分證壹張、偽造之「江勝 男」印章貳枚、「委託書」上偽造之江勝男署押壹枚、印文壹枚、「嘉益行商行」營 利事業登記證壹張、偽造之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活期存款印鑑卡」上「江勝男」 印文壹枚、偽造之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江勝男」署押 壹枚、印文壹枚、偽造之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約定書」上「江勝男 」署押貳枚、印文壹枚、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印鑑卡」上「江勝男」印文叁枚、 「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江勝男」署押壹枚、印文壹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 證處「公證書」上偽造之「江勝男」署押壹枚、印文壹枚、偽造之彰化商業銀行北新 分行票號BE0000000號支票壹張、偽造如附表二編號四、五、六、九、十、十 一、十二、十七、二四、二五、二八、三十、三一、三二、三四、三八、四一、四二 、四四、四六、四八、四九、五十、五二、五三、五五、五七、五八、五九、六十、 六一所示之支票肆拾張、扣案之嘉益行印章貳枚、嘉益行統一編號章肆枚、彰化銀行 北新分行支票簿壹本、華南銀行新店分行支票簿壹本、合作金庫存褶壹本、華南銀行 新店分行存褶壹本、華南銀行新店分行票號AC0000000支票壹紙、票號AC00 00000支票壹紙、彰化銀行北新分行票號BE0000000支票壹紙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曾犯貪污治罪條例、詐欺等罪,其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所犯詐欺案件審理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甫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現上訴由本院 審理中,尚未確定),竟仍不知自我悔悟,而於該案審理中,為謀生計,竟復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且恃之為常業之犯意: (一)先於八十九年四、五月間,基於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與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女多人組成詐欺集團,在臺北市北投區○○○路○段三二六號虛設「 廣協盛商行」,並以其中一名女性成員之照片偽造「盧碧卿」之身分證一張, 並偽刻「盧碧卿」印章三枚,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四月 十四日,持往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辦理稅籍登記,以「盧碧卿」名 義為商行負責人,偽造「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私文 書,並於其上偽造「盧碧卿」印文一枚而提出行使,使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 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授予營利事業登記證公文書,並授予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足以生損害於盧碧卿及 主管機關對營利事業管理之正確性;再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持該偽造之「盧 碧卿」身分證,前往臺北市北投區○○○路○段二號臺北銀行北投分行,假冒 「盧碧卿」名義偽造「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私文書,並於其上偽造「盧碧卿 」署押、印文各二枚,又在「印鑑卡」上偽造「盧碧卿」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一併提出行使,而領得支票供「廣協盛商行」向廠商詐購貨物付款之用,足 以生損害於盧碧卿及臺北銀行北投分行。丁○○與上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 男女於向臺北銀行北投分行取得支票,乃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假 冒「林明德」、「吳德成」、「吳德城」、「吳先生」、「高清榮」、「高莉 虹」、「高先生」、「高小姐」、「黃俊偉」、「楊天賜」等名義,共同向附 表一所示之二十七家廠商大量訂購貨物,或先以小額現金付款方式取得廠商之 信任,或約定月結付款,或約定貨到簽發遠期支票付款,使各該廠商陷於錯誤 而依約交貨,渠等再基於偽造、行使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在支票上偽造 「盧碧卿」印文,共同連續簽發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六、九、十、 十一、十二、十四、十六、二十、二一、二三、二五所示付款行庫為臺北銀行 北投分行、發票人為盧碧卿之遠期支票等十九紙,俟該貨品得手後即以低價將 之轉售牟利,而恃以維生。嗣於八十九年五月底支票屆期前,即搬走貨品結束 營業。 (二)丁○○復賡續上開同一常業詐欺之犯意,又於八十九年七月起,與前述「廣協 盛商行」部分成員重複或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女組成之詐欺集團,在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二七○之一號虛設「嘉益行商行」,以丁○○之照片偽 造「江勝男」身分證一張,並偽刻「江勝男」印章二枚,賡續前揭偽造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假冒「江勝男」之名義,偽造江勝 男署押、印文各一枚,簽立「委託書」私文書,利用不知情之代書高素真,持 往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辦理稅籍登記,以「江勝男」名義為商行負 責人,偽造「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私文書提出行使 ,使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公文書,並授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足 以生損害於江勝男及主管機關對營利事業管理之正確性;再持該偽造之「江勝 男」身分證,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前往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在活期存款印 鑑卡上偽造「江勝男」印文一枚,復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前往彰化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彰化銀行)北新分行,假冒「嘉益行江勝男」名義,偽造「支票存 款開戶申請書」一紙,並於其上偽造「江勝男」署押、印文各一枚,又於八十 九年九月二十日前往華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假冒「嘉 益行江勝男」名義,偽造「支票存款開戶約定書」一紙並偽造「江勝男」署押 二枚、印文一枚,並在「印鑑卡」上偽造「江勝男」印文三枚,一併提出行使 ,而領得支票供「嘉益行商行」向廠商詐購貨物付款之用,足以生損害於江勝 男及彰化銀行北新分行、華南銀行新店分行。丁○○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上午十時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證處,以「江勝男」名義,與 張金英就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七○之一號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 私文書,並於其上偽造「江勝男」署押、印文各一枚,復在「公證書」上偽造 「江勝男」署押、印文各一枚,並偽造「江勝男」印文簽發支票一紙(付款行 庫為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票號BE0000000、面額新台幣(下同)十 六萬五千元、發票日為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用以支付租金(未兌現),足以生 損害於江勝男、張金英及法院公證書之正確性。丁○○與上開不詳姓名年籍之 成年男女乃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假冒「江勝男」、「吳德釧」、 「吳德川」、「李秀華」、「李小姐」、「鄭小姐」、「劉天財」、「馮志安 」、「彭正雄」、「楊凱威」、「林志明」等名義,共同向附表二所示之六十 一家廠商大量訂購貨物,或先以小額現金付款方式取得廠商之信任,或約定月 結付款,或約定貨到簽發遠期支票付款,使各該廠商陷於錯誤而依約交貨,渠 等再賡續前揭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在支票上偽造「江勝男」印 文,而共同連續簽發偽造如附表二編號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 七、二四、二五、二八、三十、三一、三二、三四、三八、四一、四二、四四 、四六、四八、四九、五十、五二、五三、五五、五七、五八、五九、六十、 六一所示付款行庫為彰化銀行北新分行或華南銀行新店分行、發票人為江勝男 之遠期支票等四十紙,得手後再以低價轉售牟利,並均恃以維生。 (三)嗣因受「廣協盛商行」詐欺如附表一編號二六所示廠商業務員魏志宏,於八十 九年九月十九日應邀前往「嘉益行商行」洽談傳真機業務,發現其中一女性員 工與「廣協盛商行」員工為同一人,另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廠商負責人陳郁 燦,行經「嘉益行商行」,亦發現除丁○○外,尚有一男一女員工與「廣協盛 商行」員工重複,遂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報警,迨至八十九年九月二 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為警持檢察官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臺北縣政府營 利事業登記證、嘉益行印章二枚、嘉益行統一編號章四枚、偽造之「江勝男」 印章二枚、偽造之江勝男身分證一枚、彰化銀行北新分行支票簿一本、華南銀 行新店分行支票簿一本、合作金庫存褶一本、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存褶一本、偽 造未及交付之華南銀行新店分行票號AC0000000、AC0000000支 票二紙、彰化銀行北新分行票號BE0000000支票一張、帳冊資料一箱、 未及轉售之贓物(部分已發還廠商)。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下稱被告)就其曾於右揭時、地任職於「廣協盛商行 」及「嘉益行商行」之事實固不諱言,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偽造 文書、常業詐欺等犯行,辯稱:渠在「廣協盛商行」工作不到二個月,渠什麼事 都不知道,渠只是被利用當成人頭,渠並未參與詐騙,只是被脅迫去看店而已, 其他的人都抓不到,所以被害人將責任都推給我,本案是渠放風聲出去給警察知 道而被查獲,云云。惟查:被告如何冒用「林明德」名義在「廣協盛商行」向各 廠商詐購貨物,以及冒用「江勝男」名義擔任「嘉益行商行」負責人向各廠商詐 騙貨物之事實,業迭據被告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原審羈押訊問時自白不諱( 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二號偵查卷宗第九頁、第十頁、第二三三頁、第二 三四頁),即被告於原審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聲請羈押訊問時,亦自承:「廣 協盛商行是虛設的沒錯,...嘉益行是我以江勝男的名義去申請設立的,廣協 聖(盛之誤)也是我去申請的,(和你一起虛設行號的那些人的姓名?)那些人 說如果有賺的話會分我一成的利潤,那些人都有案在身,所用的都是假身分,那 一成的利潤我也沒有拿到,(是否進貨後,開給廠商票都遭到退票?)廣協盛商 行的部分是這樣沒錯」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度聲押字第一○六號卷第六頁), 被告於原審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延長羈押訊問時,亦自承:「...真正收購 的人都已經跑了,...(你是否知道他們是故意要去騙人的?)資金調配及銀 行間金錢的往來都是他們處理的,我只有負責管理貨物,我知道這些人現在還在 做,...」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度偵聲字第一○九號卷第十頁);另參以證 人許寶莉、吳志彬、曾瑛華、葉炎坤、陳郁燦均指認被告即為在「廣協盛商行」 自稱「林明德」之人,證人李紹松、吳盛源、黃素麗、邱文正則指稱被告為「廣 協盛商行」詐騙集團之一員,另證人黃詠靖、張世通、蕭英明、李文堅、陳家慶 、吳啟業、陳榮宗、黃世坤、陳建國、吳茂瑋、陳泥均指認被告為「嘉益行商行 」負責人「江勝男」,證人施春宏、莊秀彩指稱被告曾自稱「吳德釧」,證人陳 國清指稱被告曾自稱「彭正雄」,證人李意興、黃鴻龍、蔡演祥、謝漢銘、黃銘 訓、吳春進、阮兩成、王金庭、王玉蘭、戴育修、林宗義、陳忠勇則指稱被告為 「嘉益行商行」詐騙集團之一員。而「廣協盛商行」使用之「盧碧卿」身分證、 「嘉益行商行」使用之「江勝男」身分證,均屬偽造,此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北市警戶字第九○二九九四三五○○號函送之盧碧卿口卡片 、桃園縣警察局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桃警戶字第七三三五七號函送之江勝男口卡 片、華南商業銀行總行九十年四月六日(九十)業營字第○三二八三號函送之江 勝男開戶資料中真實之「江勝男」身分證影本各一件可供比對,二者之照片、字 體俱不相同,應認「廣協盛商行」及「嘉益行商行」以「盧碧卿」、「江勝男」 二人之名義所為之行為顯未經授權,彰彰甚明。而偽造之盧碧卿印章雖未扣案, 然觀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印文二枚及臺北銀行 北投分行「印鑑卡」上印文一枚式樣、字體俱屬不同,亦足認確有偽造之「盧碧 卿」印章三枚無訛。又證人陳郁燦(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偵查卷 宗第四一四頁、原審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魏志宏(參見第一○一九 六號偵查卷宗第四○五頁)均指稱「廣協盛商行」與「嘉益行商行」之員工,除 被告以外,尚有部分重複等語,益見被告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女多人 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及行為之分擔,而共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而詐取 財物;另參以本件被告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女,虛設行號詐騙廠商數 十家,所詐得之貨物甚夥,其價值甚鉅,益見被告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 男女多人,顯係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而詐取財物並恃此維生而為常業 ,亦至灼然。此外,尚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北市稽 北投甲字第九○六○四三九三○○號函送之「廣協盛商行」稅籍資料、臺北縣政 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北稅新一字第九五六九號函 送之「嘉益行商行」稅籍資料、臺北銀行北投分行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北銀投字第 九○六○○五八二○○號函送之「盧碧卿」開戶資料、開戶印鑑卡、支票存款開 戶申請書暨往來明細、彰化銀行北新分行九十年四月六日彰化新六二四號函送之 「嘉益行江勝男」開戶資料、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交易明細、華南銀行新店分 行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華新店字第五六函送之「嘉益行江勝男」開戶印 鑑、開戶資料暨往來明細、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 合金店字第九○○一一六號函送之「嘉益行」開戶資料暨往來明細、九十年七月 十二日(九十)合金店字第九○○二四三號函送之開戶印鑑卡(以上均參見本院 卷宗)、委託書(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二號偵查卷宗第二二一頁),以 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證據附卷、如事實欄一(三)所示物品扣案足資佐證。在在 足證被告前述否認犯行之所辯,要係事後飾卸之詞,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 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二十八年 上字第三一一○號判例參照)。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偽造 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 七條偽造印章罪、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被告自稱或與不詳年籍姓名自稱「 吳德成」、「吳德城」、「吳先生」、「高清榮」、「高莉虹」、「高先生」、 「高小姐」、「黃俊偉」、「吳德釧」、「吳德川」、「李秀華」、「李小姐」 、「鄭小姐」、「劉天財」、「馮志安」、「彭正雄」、「楊凱威」、「林志明 」等之成年男女間關於本件犯行,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及其他共犯利用不知情之代書高素真偽造私文書,係間接正犯。被告偽造 署押、印文之行為為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特種文 書、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 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 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印章之犯行,分別均時 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 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 各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以連續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處斷。 三、原審認被告事證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係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且 本件被告所犯之案件多達八十八件(詳如附表一、二),所詐得之財物不可勝數 ,其金額亦屬至鉅,原審竟未適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併予諭知保安處 分,顯有未洽。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十五之被害人係曾炎坤,原判決誤載為葉炎 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十七之詐欺金額應係四萬八千三百元,而原判決誤載為七 萬八千三百元;原判決表一編號二十五之詐欺金額應係十三萬七千九百四十九元 ,原判決誤載為十三萬七千九百四十元;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十七之詐欺金額應 係九千六百元,而原判決誤載為二十萬一千六百元;原判決附表二編號第十之詐 欺金額應係四萬九千六百六十元,原判決誤為五萬一百六十元;原判決附表二編 號十一之詐欺金額應係十一萬三千四百元,而原判決誤載為十萬三千四百元;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第十五之詐欺金額應係五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元四角八分,原 判決誤為六十萬元;原判決附表二編號第十六之詐欺金額應係三十六萬三千三百 元,而原判決誤為一百五十萬三千三百元;原判決附表二編號第十八之詐欺金額 應係五萬七千二百一十二元,原判決誤為五萬七千二百三十二元;原判決附表二 編號第三十一之詐欺金額應係十七萬零七十元,原判決誤載十七萬零七百元,附 表二編號第四十三之詐欺金額應係二千五百元,原判決誤為二千六百元;均有疏 漏。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無可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受害廠商甚多,詐得財物 甚鉅,對社會經濟所生危害亟大,及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分擔犯罪之情節、檢察官具體求刑六年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三年,期以養成勤勞習慣,早日適應社會生活。 四、另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有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係指由被告上訴 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除因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外,第二審法 院不得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而言,從而非屬於刑罰之保安處分,自不 在此限。當刑罰及保安處分之法律,於被告行為後有所變更時,依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本即有應比較適用有利於被告之法律與一律從新適用之兩 種不同原則,其中之保安處分採用絕對從新主義,考其立法意旨,在於保安處分 並非刑罰,而係基於防衛社會為目的而設之矯治、教化功能,故不論被告於行為 時有無保安處分之法律,均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保安處分規定予以感化或矯正。 原判決有關單純保安處分宣告之部分,要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無違,不 容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二六一號著有裁判可資參照;另 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法院未諭知保安處分為不當者,應認為係判決適用法條不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但書規定撤銷改判,亦有司法院六十九年十月二 十八日六十九廳刑一字第○四六號函可資參考。本件原審以被告以犯詐欺罪為常 業,竟未諭知被告強制工作,本院認被告應諭知強制工作為適當,而原審竟未予 諭知而撤銷原判決,而併諭知被告強制工作三年,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 段所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並無違悖,附此敘明。 五、偽造之「盧碧卿」身分證一張、「廣協盛商行」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張,係被告及 其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 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沒收。偽造之「盧碧卿」印章三枚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盧碧卿」印文壹枚、偽 造之臺北銀行北投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盧碧卿」署押二枚、印文二 枚、臺北銀行北投分行「印鑑卡」上「盧碧卿」署押一枚、印文二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之,至「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已非被告 及其共犯所有,無從併予沒收。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六、九、十、十 一、十二、十四、十六、二十、二一、二三、二五所示之支票等紙,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沒收之,附屬其上之偽造印文亦包括在內,不另 諭知沒收。偽造之「江勝男」印章二枚、「委託書」上偽造之「江勝男」署押一 枚、印文一枚、偽造之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活期存款印鑑卡」上「江勝男」 印文一枚、偽造之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江勝男」 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偽造之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約定書」上 「江勝男」署押二枚、印文一枚、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印鑑卡」上「江勝男 」印文三枚、「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江勝男」署押一枚、印文一枚、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證處「公證書」上偽造之「江勝男」署押一枚、印 文一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之,至上開文書本身已 非被告及其共犯所有,無從併予沒收。偽造之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票號BE00 00000號支票一紙、偽造如附表二編號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 十七、二四、二五、二八、三十、三一、三二、三四、三八、四一、四二、四四 、四六、四八、四九、五十、五二、五三、五五、五七、五八、五九、六十、六 一所示之支票四十紙、華南銀行新店分行票號AC0000000支票一紙、票號 AC 0000000支票一紙、彰化銀行北新分行票號BE0000000支票一 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沒收之,附屬其上之偽造印文 亦包括在內,不另諭知沒收。扣案偽造之「江勝男」身分證一張、「嘉益行商行 」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張、嘉益行印章二枚、嘉益行統一編號章四枚、彰化銀行北 新分行支票簿一本、華南銀行新店分行支票簿一本、合作金庫存褶一本、華南銀 行新店分行存褶一本,為被告及其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均分 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在 臺北縣新莊市○○路五九三巷二九號「聯盈商行」,假冒「林嘉祥」名義,以電 話向「歌頌視聽音響公司」李樹進訂購卡拉OK擴大機、機櫃、點歌機、喇叭、 喇叭立架、麥克風、電視等物,價值共十六萬二千元,並交付付款銀行為合作金 庫新莊支庫、發票人為林江美玉、票號CU0000000、面額十六萬二千元、 發票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支票一紙供作貨款,惟屆期不獲兌現,因認此部 分亦涉犯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等語。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 :伊與「聯盈商行」毫無關係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 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此部分事實,僅有 證人李樹進於警訊指訴為唯一證據,然證人李樹進嗣於原審訊問時,經命其當庭 指認被告,表示無法確定被告是否為自稱「林嘉祥」之人(參見原審九十年八月 十六日訊問筆錄);而「聯盈商行」至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辦理稅籍 登記時,其出具之負責人「林江美玉」身分證,經比對與前揭論罪科刑變造之「 廣協盛商行」負責人「盧碧卿」身分證上照片完全相同,而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同分局九十年九月六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九○六二八一八四○○號函送之林江 美玉口卡片上照片並不相同,顯見該「聯盈商行」亦係一虛設行號,然此部分僅 能證明「廣協盛商行」之共犯之一,曾另犯「聯盈商行」詐欺案件,而不能證明 「廣協盛商行」之所有共犯均為「聯盈商行」之共犯。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證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十條、第 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 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條 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菊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收集或交付於 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廣協盛商行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二號偵查卷宗簡稱A卷,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偵查卷宗簡稱B卷) ┌─┬─────┬────┬────┬────┬───┬───┬────┐ │編│被 害 人│詐欺時間│詐得物品│偽造支票│出面詐│態 樣│證據及所│ │號│ │ │ │票號 │欺者冒│ │在偵查卷│ │ │ │ │ ├────┤名 │ │宗頁次 │ │ │ │ ├────┤票面金額│ │ │ │ │ │ │ │詐欺金額├────┤ │ │ │ │ │ │ │ │發票日 │ │ │ │ ├─┼─────┼────┼────┼────┼───┼───┼────┤ │①│得鈞有限公│89.4.29 │人參帝后│PT373660│高清榮│支票未│林玉惠證│ │ │司(設臺北│訂貨 │禮盒、研│7 │ │兌現 │詞、訂貨│ │ │市○○路一│89.5.12 │磨咖啡禮├────┤ │ │單、報價│ │ │七一號十樓│出貨 │盒 │95900元 │ │ │單、出貨│ │ │) │ │ ├────┤ │ │單、報價│ │ │林玉惠 │ ├────┤89.6.1 │ │ │理由單(│ │ │ │ │95900元 │ │ │ │A卷十五│ │ │ │ │ │ │ │ │至二七頁│ │ │ │ │ │ │ │ │) │ ├─┼─────┼────┼────┼────┼───┼───┼────┤ │②│友士股份有│89.5.2 │澳洲鑽石│無 │黃俊偉│未付款│謝祥恩證│ │ │限公司(設│訂貨 │礦泉水 │ │ │ │詞、出貨│ │ │臺北市忠孝│89.5.3至├────┤ │ │ │單四紙(│ │ │東路一段五│89.6.1分│78786元 │ │ │ │A卷第二│ │ │四號三樓)│四次出貨│ │ │ │ │二至二六│ │ │謝祥思 │ │ │ │ │ │頁) │ ├─┼─────┼────┼────┼────┼───┼───┼────┤ │③│明騰工業股│89.5.28 │全自動相│PT373667│吳先生│支票未│黃衍豐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 │機、數位│7 │ │兌現 │詞、訂貨│ │ │(設臺北縣│89.5.29 │相機 ├────┤ │ │單、出貨│ │ │五股鄉五股│出貨 ├────┤307000元│ │ │單、支票│ │ │工業區五權│ │307000元├────┤ │ │、退票理│ │ │三路四六號│ │ │89.6.5 │ │ │由單(A│ │ │) │ │ │ │ │ │卷第二七│ │ │黃衍豐 │ │ │ │ │ │至三三頁│ │ │ │ │ │ │ │ │) │ ├─┼─────┼────┼────┼────┼───┼───┼────┤ │④│金百利股份│89.5.16 │衛生紙、│PT373664│林明德│支票未│許寶莉證│ │ │有限公司 │ │廚房紙巾│7 │ │兌現 │詞(A卷│ │ │許寶莉 │ │紙尿褲 ├────┤ │ │第三四、│ │ │ │ ├────┤33550元 │ │ │三五頁)│ │ │ │ │58085元 ├────┤ │ │ │ │ │ │ │ │89.5.31 │ │ │ │ ├─┼─────┼────┼────┼────┼───┼───┼────┤ │⑤│美力國際股│89.5.23 │不沾鍋 │無 │高清榮│未付款│李紹松證│ │ │份有限公司│ ├────┤ │ │ │詞(A卷│ │ │李紹松 │ │42000元 │ │ │ │第三六頁│ │ │ │ │ │ │ │ │) │ ├─┼─────┼────┼────┼────┼───┼───┼────┤ │⑥│丹比食品實│89.5.24 │禮盒、糖│PT373666│高莉虹│支票未│邱郁元證│ │ │業股份有限│ │、茶具 │4 │ │兌現 │詞、訂購│ │ │公司士林門│ │ ├────┤ │ │單、支票│ │ │市部 │ ├────┤115300元│ │ │(A卷第│ │ │邱郁元 │ │115300元├────┤ │ │三七至四│ │ │ │ │ │89.6.1 │ │ │一頁) │ ├─┼─────┼────┼────┼────┼───┼───┼────┤ │⑦│丙○○○股│89.5.24 │電腦 │不詳 │林明德│支票未│吳志彬證│ │ │份有限公司│ ├────┤ │ │兌現 │詞(A卷│ │ │吳志彬 │ │176400元│ │ │ │第四二、│ │ │ │ │ │ │ │ │四三頁)│ ├─┼─────┼────┼────┼────┼───┼───┼────┤ │⑧│瑞輝食品有│89.5.17 │火腿、香│無 │高清榮│未付款│江進豐證│ │ │限公司(設│ │腸 │ │ │ │詞(A卷│ │ │臺北市民生│ ├────┤ │ │ │第四四至│ │ │東路二段一│ │34232元 │ │ │ │四六頁)│ │ │五五號七樓│ │ │ │ │ │ │ │ │) │ │ │ │ │ │ │ │ │江進豐 │ │ │ │ │ │ │ ├─┼─────┼────┼────┼────┼───┼───┼────┤ │⑨│永碁實業有│89.5上旬│珍珠項鍊│PT373660│吳德成│一部分│吳盛源證│ │ │限公司 │訂貨 │、滾珠香│6 │ │支票未│詞(A卷│ │ │吳盛源 │89.5.12 │水 ├────┤ │兌現、│第四七、│ │ │ │出貨 ├────┤138000元│ │一部分│四八頁)│ │ │ │ │143760元├────┤ │未付款│ │ │ │ │ │ │89.6.1 │ │ │ │ ├─┼─────┼────┼────┼────┼───┼───┼────┤ │⑩│百匯通國際│89.4.26 │歡歡喜喜│PT373667│楊天賜│支票未│楊德忠證│ │ │股份有限公│訂樣品 │禮盒 │0 │ │兌現 │詞(A卷│ │ │司(設臺北│89.5.11 │ ├────┤ │ │第四九、│ │ │縣新店市民│訂貨 ├────┤110000元│ │ │五十頁)│ │ │權路一○○│ │110000元├────┤ │ │ │ │ │號九樓) │ │ │89.6.5 │ │ │ │ │ │楊德忠 │ │ │ │ │ │ │ ├─┼─────┼────┼────┼────┼───┼───┼────┤ │⑪│展欣有限公│89.5中旬│五月花衛│PT373662│林明德│一部分│曾瑛華證│ │ │司 │89.5.21 │生紙、日│7 │ │支票未│詞、支票│ │ │曾瑛華 │訂貨二次│用百貨贈│ │ │兌現,│、退票理│ │ │ │ │品 ├────┤ │一部分│由單(A│ │ │ │ ├────┤32000元 │ │未付款│卷第五一│ │ │ │ │122000元├────┤ │ │至五四頁│ │ │ │ │ │89.5.31 │ │ │) │ ├─┼─────┼────┼────┼────┼───┼───┼────┤ │⑫│嘉慶電話器│89.5中旬│無線電話│PT373667│林明德│支票未│陳郁燦證│ │ │材行(設臺│訂貨 │、手機 │5 │ │兌現 │詞(B卷│ │ │北市中央北│89.5.29 │ ├────┤ │ │第四○九│ │ │路二段一六│出貨 ├────┤100000元│ │ │至四一五│ │ │五號) │ │100000元├────┤ │ │頁) │ │ │陳郁燦 │ │ │89.5.31 │ │ │ │ ├─┼─────┼────┼────┼────┼───┼───┼────┤ │⑬│儀璿食品有│89.5初 │飲料 │無 │楊天賜│未付款│黃素麗證│ │ │限公司 │ ├────┤ │ │ │詞(A卷│ │ │黃素麗 │ │103935元│ │ │ │第五七頁│ │ │ │ │ │ │ │ │) │ ├─┼─────┼────┼────┼────┼───┼───┼────┤ │⑭│正鵬有限公│89.5.21 │威士忌 │PT373663│黃俊偉│支票未│李得偉證│ │ │司(設臺北│訂貨 ├────┤5、PT373│ │兌現 │詞、支票│ │ │市○○街二│89.5.23 │50400元 │6660 │ │ │、退票理│ │ │二五號) │出貨 │ ├────┤ │ │由單、送│ │ │李得偉 │ │ │16800元 │ │ │貨單各二│ │ │ │ │ │33600元 │ │ │紙(A卷│ │ │ │ │ ├────┤ │ │第五八至│ │ │ │ │ │89.5.31 │ │ │六四頁)│ │ │ │ │ │89.6.2 │ │ │ │ ├─┼─────┼────┼────┼────┼───┼───┼────┤ │⑮│上龍實業有│89.5.29 │沖茶器、│無 │林明德│未付款│葉炎坤證│ │ │限公司 │ │手套 │ │ │ │詞(A卷│ │ │曾炎坤 │ ├────┤ │ │ │第六五頁│ │ │ │ │52740元 │ │ │ │) │ ├─┼─────┼────┼────┼────┼───┼───┼────┤ │⑯│雅歌音響有│89.4底至│電腦點唱│PT373661│吳先生│支票未│王秀智證│ │ │限公司 │89.5底共│機、喇叭│8、PT373│ │兌現 │詞、簡便│ │ │王秀智 │五次 │、點歌機│6610、PT│ │ │箋、估價│ │ │ │ │ │0000000 │ │ │單四紙、│ │ │ │ │ ├────┤ │ │支票、退│ │ │ │ │ │54000元 │ │ │票理由單│ │ │ │ │ │138700元│ │ │各三紙(│ │ │ │ ├────┤121000元│ │ │A卷第六│ │ │ │ │313700元├────┤ │ │六至七二│ │ │ │ │ │89.6.2 │ │ │頁) │ │ │ │ │ │89.6.2 │ │ │ │ │ │ │ │ │89.6.5 │ │ │ │ ├─┼─────┼────┼────┼────┼───┼───┼────┤ │⑰│友得興業有│89.5底 │拖鞋、涼│無 │黃俊偉│未付款│莊娟娟證│ │ │限公司 │ │鞋 │ │ │ │詞(A卷│ │ │莊娟娟 │ ├────┤ │ │ │第七五頁│ │ │ │ │48300元 │ │ │ │) │ ├─┼─────┼────┼────┼────┼───┼───┼────┤ │⑱│德實慶企業│89.5中旬│千禧年餐│無 │高清榮│未付款│邱文正證│ │ │有限公司(│訂貨 │具組 │ │ │ │詞、出貨│ │ │設臺北市南│89.5.25 ├────┤ │ │ │單三紙(│ │ │京東路四段│出貨 │71000元 │ │ │ │A卷第七│ │ │一八○號四│ │ │ │ │ │六至八一│ │ │樓) │ │ │ │ │ │頁) │ │ │邱文正 │ │ │ │ │ │ │ ├─┼─────┼────┼────┼────┼───┼───┼────┤ │⑲│星紡企業股│89.5中旬│紅酒、X│無 │黃俊緯│未付款│謝明志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 │O │ │ │ │詞(A卷│ │ │謝明志 │89.5.23 ├────┤ │ │ │第八二、│ │ │ │89.6.1 │136680元│ │ │ │八三頁)│ │ │ │出貨二次│ │ │ │ │ │ ├─┼─────┼────┼────┼────┼───┼───┼────┤ │⑳│金永成科技│89.5.20 │萬能遙控│PT373663│吳德成│支票未│曾國城證│ │ │有限公司 │ │器禮盒 │9、PT373│ │兌現 │詞(A卷│ │ │曾國城 │ │ │6673 │ │ │第八四、│ │ │ │ │ ├────┤ │ │八五頁)│ │ │ │ │ │28000元 │ │ │ │ │ │ │ ├────┤137600元│ │ │ │ │ │ │ │165600元├────┤ │ │ │ │ │ │ │ │89.5.31 │ │ │ │ │ │ │ │ │89.6.5 │ │ │ │ ├─┼─────┼────┼────┼────┼───┼───┼────┤ │㉑│己○○ │89.5中旬│褲襪、束│PT373661│黃俊偉│一部分│己○○證│ │ │(服飾攤)│89.5.25 │褲 │2 │ │支票未│詞、支票│ │ │ │訂貨二次│ ├────┤ │兌現、│、退票理│ │ │ │ ├────┤62100元 │ │一部分│由單(A│ │ │ │ │122100元├────┤ │未付款│卷第八六│ │ │ │ │ │89.5.31 │ │ │至九十頁│ │ │ │ │ │ │ │ │) │ ├─┼─────┼────┼────┼────┼───┼───┼────┤ │㉒│威華格國際│89.5.23 │全自動麵│無 │高小姐│未付款│韋建成證│ │ │有限公司 │訂貨 │包製造機│ │ │ │詞、存證│ │ │韋建成 │89.5.24 ├────┤ │ │ │信函、銷│ │ │ │出貨 │150400元│ │ │ │貨單、出│ │ │ │ │ │ │ │ │庫送貨簽│ │ │ │ │ │ │ │ │收單、訂│ │ │ │ │ │ │ │ │貨單(B│ │ │ │ │ │ │ │ │卷第二一│ │ │ │ │ │ │ │ │四至二一│ │ │ │ │ │ │ │ │九頁) │ ├─┼─────┼────┼────┼────┼───┼───┼────┤ │㉓│雅盟電子股│89.5 │點唱機、│PT373665│吳德城│支票未│李兆煌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二次│喇叭、無│1、PT373│ │兌現 │詞、支票│ │ │李兆煌 │ │線克風、│6674 │ │ │、退票理│ │ │ │ │有線麥克├────┤ │ │由單各二│ │ │ │ │風 │34800元 │ │ │紙(B卷│ │ │ │ ├────┤68000元 │ │ │第二二五│ │ │ │ │102800元├────┤ │ │頁至二三│ │ │ │ │ │89.6.2 │ │ │○頁) │ │ │ │ │ │89.6.5 │ │ │ │ ├─┼─────┼────┼────┼────┼───┼───┼────┤ │㉔│實中茶葉有│89.5 │咖啡粉、│無 │高先生│第一次│洪篤穎證│ │ │限公司 │訂貨四次│茶粉 │ │高小姐│現金付│詞、函件│ │ │洪篤穎 │ ├────┤ │ │清、後│執據、出│ │ │ │ │97256元 │ │ │三次未│貨單三紙│ │ │ │ │ │ │ │付款 │、匯款申│ │ │ │ │ │ │ │ │請書、貨│ │ │ │ │ │ │ │ │物收據三│ │ │ │ │ │ │ │ │紙(B卷│ │ │ │ │ │ │ │ │第二三六│ │ │ │ │ │ │ │ │至二四三│ │ │ │ │ │ │ │ │頁) │ ├─┼─────┼────┼────┼────┼───┼───┼────┤ │㉕│康何貿易有│89.5.1 │印泥、筆│PT373662│吳先生│一部分│康何鑑證│ │ │限公司 │ │、筆蕊 │0 │ │支票未│詞、支票│ │ │康何鑑 │ │ ├────┤ │兌現、│、退票理│ │ │ │ ├────┤84780元 │ │一部分│由單、應│ │ │ │ │137949元├────┤ │未付款│收帳款明│ │ │ │ │ │89.6.2 │ │ │細表、出│ │ │ │ │ │ │ │ │貨明細單│ │ │ │ │ │ │ │ │三紙(B│ │ │ │ │ │ │ │ │卷第二五│ │ │ │ │ │ │ │ │五至二五│ │ │ │ │ │ │ │ │四頁) │ ├─┼─────┼────┼────┼────┼───┼───┼────┤ │㉖│台芝國際股│89.5.22 │影印機 │無 │高清榮│未付款│魏志宏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 │ │ │ │ │詞(B卷│ │ │(設臺北市│89.5.23 ├────┤ │ │ │第四○五│ │ │光復南路三│出貨 │105000元│ │ │ │、四○六│ │ │五號九樓)│ │ │ │ │ │頁) │ │ │魏志宏 │ │ │ │ │ │ │ ├─┼─────┼────┼────┼────┼───┼───┼────┤ │㉗│鴻禧國際股│89.5.17 │光碟機 │無 │吳德城│未付款│李晏證詞│ │ │份有限公司│訂貨 │ │ │ │ │、報價單│ │ │(設臺北市│89.5.29 ├────┤ │ │ │(B卷第│ │ │堤頂大道二│出貨 │9600元 │ │ │ │四五七至│ │ │段十五號四│ │ │ │ │ │四六一頁│ │ │樓之二) │ │ │ │ │ │) │ │ │李晏 │ │ │ │ │ │ │ └─┴─────┴────┴────┴────┴───┴───┴────┘ 附表二:嘉益行商行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二號偵查卷宗簡稱A卷,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偵查卷宗簡稱B卷) ┌─┬─────┬────┬────┬────┬───┬───┬────┐ │編│被 害 人│詐欺時間│詐得物品│偽造支票│出面詐│態 樣│證據及所│ │號│ │ │詐欺金額│付款行庫│欺者冒│ │在偵查卷│ │ │ │ │ ├────┤名 │ │宗頁次 │ │ │ │ │ │票號 │ │ │ │ │ │ │ │ ├────┤ │ │ │ │ │ │ │ │票面金額│ │ │ │ │ │ │ │ ├────┤ │ │ │ │ │ │ │ │發票日 │ │ │ │ ├─┼─────┼────┼────┼────┼───┼───┼────┤ │①│泰銳資訊有│89.9.10 │電腦、筆│無 │馮志安│未付款│吳泰佑證│ │ │限公司 │訂貨 │記型電腦│ │ │ │詞(A卷│ │ │吳泰佑 │89.9.13 │、印表機│ │ │ │第九一、│ │ │ │89.9.25 ├────┤ │ │ │九二頁)│ │ │ │出貨 │376425元│ │ │ │ │ ├─┼─────┼────┼────┼────┼───┼───┼────┤ │②│寶來屋商行│89.9.22 │麻將 │無 │劉天財│未付款│陳燦輝證│ │ │陳燦輝 │訂貨 ├────┤ │ │ │詞(A卷│ │ │ │89.9.25 │100000元│ │ │ │第九三、│ │ │ │出貨 │ │ │ │ │九四頁)│ ├─┼─────┼────┼────┼────┼───┼───┼────┤ │③│研華股份有│89.9.13 │電腦 │無 │馮志安│未付款│周揚恩證│ │ │限公司 │訂貨 ├────┤ │ │ │詞(A卷│ │ │周揚恩 │89.9.21 │242025元│ │ │ │第九五、│ │ │ │出貨 │ │ │ │ │九六頁)│ ├─┼─────┼────┼────┼────┼───┼───┼────┤ │④│承泰百貨有│89.8.10 │手錶 │彰化銀行│吳德釗│支票未│鄧森溙證│ │ │限公司 │洽商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A卷│ │ │鄧森溙 │89.8.14 │ ├────┤ │ │第九七、│ │ │ │訂貨 │ │BE091383│ │ │九八頁)│ │ │ │89.9.5 │ │1 │ │ │ │ │ │ │出貨 │ ├────┤ │ │ │ │ │ │ ├────┤198000元│ │ │ │ │ │ │ │198000元├────┤ │ │ │ │ │ │ │ │89.9.30 │ │ │ │ ├─┼─────┼────┼────┼────┼───┼───┼────┤ │⑤│弘飛興業有│89.9初 │冷凍食品│華南銀行│江勝男│一部分│黃詠靖證│ │ │限公司 │89.9.26 │ │新店分行│ │支票未│詞、贓物│ │ │黃詠靖 │訂貨三次│ │彰化銀行│ │兌現、│領回保管│ │ │ │ │ │北新分行│ │一部分│書(A卷│ │ │ │ │ ├────┤ │未付款│第九九至│ │ │ │ │ │AC734740│ │ │一○一頁│ │ │ │ │ │7、BE091│ │ │) │ │ │ │ │ │3830 │ │ │ │ │ │ │ │ ├────┤ │ │ │ │ │ │ │ │63531元 │ │ │ │ │ │ │ ├────┤85780元 │ │ │ │ │ │ │ │191510元├────┤ │ │ │ │ │ │ │ │不詳 │ │ │ │ ├─┼─────┼────┼────┼────┼───┼───┼────┤ │⑥│邁鑫有限公│89.9.24 │澆花水桶│華南銀行│吳德釗│支票已│李意興證│ │ │司(設臺北│ │ ├────┤ │轉出 │詞(A卷│ │ │市鎮○街七│ │ │AC734741│ │ │第一○二│ │ │之二號一樓│ ├────┤8 │ │ │、一○三│ │ │) │ │41970元 ├────┤ │ │頁) │ │ │李意興 │ │ │41970元 │ │ │ │ │ │ │ │ ├────┤ │ │ │ │ │ │ │ │89.10.30│ │ │ │ ├─┼─────┼────┼────┼────┼───┼───┼────┤ │⑦│甲子企業社│89.8中旬│抹布、毛│無 │江勝男│只付 │張世通證│ │ │張世通 │訂貨六次│巾 │ │ │5000元│詞(A卷│ │ │ │ ├────┤ │ │,餘未│第一○四│ │ │ │ │56000元 │ │ │付款 │、一○五│ │ │ │ │以上 │ │ │ │頁) │ ├─┼─────┼────┼────┼────┼───┼───┼────┤ │⑧│鴻松商行(│89.8.28 │啤酒、煙│不詳 │江勝男│只付七│蕭英明證│ │ │設臺北縣新│起訂貨十│ │ │ │次7151│詞、贓物│ │ │店市○○路│九次 ├────┤ │ │3元, │領回保管│ │ │四一巷二號│ │450960元│ │ │其餘支│書(B卷│ │ │) │ │ │ │ │票未兌│第十九至│ │ │蕭英明 │ │ │ │ │現 │二二頁)│ ├─┼─────┼────┼────┼────┼───┼───┼────┤ │⑨│巧翊實業有│89.9初 │水柱燈、│無 │李秀華│未付款│黃鴻龍證│ │ │限公司 │ │招財貓、│ │ │ │詞、贓物│ │ │黃鴻龍 │ │項鍊筆 │ │ │ │領回保管│ │ │ │ ├────┤ │ │ │書(B卷│ │ │ │ │268432元│ │ │ │第二三至│ │ │ │ │ │ │ │ │二五頁)│ ├─┼─────┼────┼────┼────┼───┼───┼────┤ │⑩│品高企業股│89.8.17 │食品醬料│彰化銀行│江勝男│第一次│李文堅證│ │ │份有限公司│起訂貨三│ │北新分行│ │付清三│詞、支票│ │ │李文堅 │次 │ ├────┤ │萬元,│、銷貨單│ │ │ │ │ │BE091380│ │第二次│二紙(A│ │ │ │ ├────┤9 │ │支票未│卷第一一│ │ │ │ │49660元 ├────┤ │兌現,│一頁至一│ │ │ │ │ │31440元 │ │第三次│一三頁)│ │ │ │ │ ├────┤ │未付款│ │ │ │ │ │ │89.9.30 │ │ │ │ ├─┼─────┼────┼────┼────┼───┼───┼────┤ │⑪│商工有限公│89.9.7 │來電顯示│彰化銀行│江勝男│支票未│陳家慶證│ │ │司 │訂貨 │器 │北新分行│李秀華│兌現 │詞、贓物│ │ │陳家慶 │89.9.15 │ ├────┤ │ │領回保管│ │ │ │出貨 │ │BE091382│ │ │單、訂購│ │ │ │ ├────┤5 │ │ │單(B卷│ │ │ │ │113400元├────┤ │ │第二六至│ │ │ │ │ │103400元│ │ │二九頁)│ │ │ │ │ ├────┤ │ │ │ │ │ │ │ │不詳 │ │ │ │ ├─┼─────┼────┼────┼────┼───┼───┼────┤ │⑫│藝耀興業有│89.9.18 │原子筆 │彰化銀行│吳德川│支票未│莊舜治證│ │ │限公司 │89.9.22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A卷│ │ │莊舜治 │訂貨二次│ ├────┤ │ │第一一七│ │ │ │ ├────┤不詳 │ │ │、一一八│ │ │ │ │110250元├────┤ │ │頁) │ │ │ │ │ │57750元 │ │ │ │ │ │ │ │ │52500元 │ │ │ │ │ │ │ │ ├────┤ │ │ │ │ │ │ │ │89.9.28 │ │ │ │ │ │ │ │ │89.10.2 │ │ │ │ ├─┼─────┼────┼────┼────┼───┼───┼────┤ │⑬│勝珍津公司│89.9.16 │橄欖油 │不詳 │江勝男│支票未│吳啟業證│ │ │吳啟業 │ │ │ │ │兌現 │詞(A卷│ │ │ │ ├────┤ │ │ │第一一九│ │ │ │ │19080元 │ │ │ │、一二○│ │ │ │ │ │ │ │ │頁) │ ├─┼─────┼────┼────┼────┼───┼───┼────┤ │⑭│尚朋國際公│89.8.28 │咖啡、麥│無 │彭正雄│未付款│張添田證│ │ │司(設臺北│至 │片 │ │ │ │詞、贓物│ │ │市○○○路│89.9.25 ├────┤ │ │ │領回保管│ │ │四段五○號│訂貨四次│95844元 │ │ │ │書、交易│ │ │七樓之三)│ │ │ │ │ │明細表、│ │ │張添田 │ │ │ │ │ │出貨單四│ │ │ │ │ │ │ │ │紙(B卷│ │ │ │ │ │ │ │ │第三十至│ │ │ │ │ │ │ │ │三五頁)│ ├─┼─────┼────┼────┼────┼───┼───┼────┤ │⑮│愛看您科技│89.9.20 │筆記型影│無 │吳德釧│未付款│蔡演祥證│ │ │有限公司(│訂貨 │像電話 │ │ │ │詞、贓物│ │ │設臺中市文│89.9.27 ├────┤ │ │ │領回保管│ │ │心路一段二│出貨 │571428.4│ │ │ │書、出貨│ │ │一八號二二│ │8元 │ │ │ │單(B卷│ │ │樓之三) │ │ │ │ │ │第三六至│ │ │蔡演祥 │ │ │ │ │ │四一頁)│ ├─┼─────┼────┼────┼────┼───┼───┼────┤ │⑯│甲○○(設│89.8中旬│美耐皿餐│不詳 │吳德釧│前二次│謝漢銘證│ │ │臺南縣麻豆│訂貨 │具 │ │ │支票未│詞、贓物│ │ │鎮麻豆口十│89.8.25 ├────┤ │ │兌現,│領回保管│ │ │之十一號)│出貨三次│363300元│ │ │第三次│書、出貨│ │ │謝漢銘 │ │ │ │ │送貨時│單五紙(│ │ │ │ │ │ │ │警方已│B卷第四│ │ │ │ │ │ │ │查獲而│二至五十│ │ │ │ │ │ │ │未遂 │頁) │ ├─┼─────┼────┼────┼────┼───┼───┼────┤ │⑰│寬信國際有│89.9.15 │礦泉水 │彰化銀行│江勝男│支票未│鄧維禮證│ │ │限公司 │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贓物│ │ │鄧維禮 │89.9.18 │ ├────┤ │ │領回保管│ │ │ │出貨 │ │BE091383│ │ │書、出貨│ │ │ │ ├────┤9 │ │ │明細、銷│ │ │ │ │65232元 ├────┤ │ │貨單(B│ │ │ │ │ │65232元 │ │ │卷第五一│ │ │ │ │ │ │ │ │至五六頁│ │ │ │ │ │89.9.30 │ │ │) │ ├─┼─────┼────┼────┼────┼───┼───┼────┤ │⑱│東懿企業股│89.8.24 │細麵、鮮│無 │江勝男│未付款│陳榮宗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 │美味露、│ │ │ │詞、出貨│ │ │陳榮宗 │89.8.25 │直麵 │ │ │ │單三紙、│ │ │ │出貨三次├────┤ │ │ │贓物領回│ │ │ │ │57212元 │ │ │ │保管書(│ │ │ │ │ │ │ │ │B卷第五│ │ │ │ │ │ │ │ │七至六三│ │ │ │ │ │ │ │ │頁) │ ├─┼─────┼────┼────┼────┼───┼───┼────┤ │⑲│品同企業股│89.9.7 │電池 │無 │馮志安│未付款│黃銘訓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 │ │ │ │ │詞、訂購│ │ │黃銘訓 │89.9.15 ├────┤ │ │ │單、贓物│ │ │ │出貨 │79800元 │ │ │ │領回保管│ │ │ │ │ │ │ │ │書(B卷│ │ │ │ │ │ │ │ │第六四至│ │ │ │ │ │ │ │ │七十頁)│ ├─┼─────┼────┼────┼────┼───┼───┼────┤ │⑳│壬○○○○│89.9.21 │素料二六│無 │林志明│未付款│游泰裕證│ │ │(設臺北縣│訂貨 │種 │ │ │ │詞、估價│ │ │板橋市大觀│89.9.26 ├────┤ │ │ │單二紙、│ │ │路一段二八│出貨 │120000元│ │ │ │贓物領回│ │ │巷一一一弄│ │ │ │ │ │保管書(│ │ │七之二號)│ │ │ │ │ │B卷第七│ │ │游泰裕 │ │ │ │ │ │一至七五│ │ │ │ │ │ │ │ │頁) │ ├─┼─────┼────┼────┼────┼───┼───┼────┤ │㉑│伊達工業有│89.8初至│代木浴桶│無 │彭先生│未付款│許育乾證│ │ │限公司 │89.9.13 │ │ │ │ │詞、托運│ │ │許育乾 │訂貨三次├────┤ │ │ │單、贓物│ │ │ │ │19500元 │ │ │ │領回保管│ │ │ │ │ │ │ │ │書(B卷│ │ │ │ │ │ │ │ │第七六至│ │ │ │ │ │ │ │ │八一頁)│ ├─┼─────┼────┼────┼────┼───┼───┼────┤ │㉒│福壽實業股│89.8.20 │肉品 │無 │林志明│未付款│吳春進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 │ │ │江勝男│ │詞、贓物│ │ │(設臺北縣│89.9.2 ├────┤ │ │ │領回保管│ │ │五股工業區│89.9.13 │143340元│ │ │ │書、出貨│ │ │五工路一四│89.9.21 │ │ │ │ │通知單四│ │ │五號八樓)│89.9.26 │ │ │ │ │紙(B卷│ │ │吳春進 │出貨四次│ │ │ │ │第八二至│ │ │ │ │ │ │ │ │八九頁)│ ├─┼─────┼────┼────┼────┼───┼───┼────┤ │㉓│昆柏企業股│89.8.25 │靈芝啤酒│無 │彭先生│未付款│孫全成證│ │ │份有限公司│起訂貨五│ │ │ │ │詞、送貨│ │ │孫全成 │次 ├────┤ │ │ │單五紙、│ │ │ │ │75000元 │ │ │ │贓物領回│ │ │ │ │ │ │ │ │保管書(│ │ │ │ │ │ │ │ │B卷第九│ │ │ │ │ │ │ │ │十至九五│ │ │ │ │ │ │ │ │頁) │ ├─┼─────┼────┼────┼────┼───┼───┼────┤ │㉔│凱翔資訊有│89.9.23 │傳真機、│華南銀行│江勝男│支票未│黃世坤證│ │ │限公司(設│訂貨 │影印機 │新店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臺北縣新店│89.9.24 │ │彰化銀行│ │ │、退票理│ │ │市○○路一│出貨 │ │北新分行│ │ │由單各二│ │ │段四二號)│ │ ├────┤ │ │紙、贓物│ │ │黃世坤 │ │ │AC734741│ │ │領回保管│ │ │ │ │ │9、BE091│ │ │書(B卷│ │ │ │ ├────┤3843 │ │ │第九六至│ │ │ │ │84000元 ├────┤ │ │一○三頁│ │ │ │ │ │38000元 │ │ │) │ │ │ │ │ │46000元 │ │ │ │ │ │ │ │ ├────┤ │ │ │ │ │ │ │ │89.9.30 │ │ │ │ ├─┼─────┼────┼────┼────┼───┼───┼────┤ │㉕│易聲企業有│89.9.13 │監視攝影│彰化銀行│江勝男│支票未│陳建國證│ │ │限公司(設│訂貨 │機、分割│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臺北縣中和│89.9.14 │器、錄影├────┤ │ │、退票理│ │ │市○○路五│89.9.15 │機 │BE091382│ │ │由單、贓│ │ │八五之一號│出貨 ├────┤7 │ │ │物領回保│ │ │) │ │90300元 ├────┤ │ │管書(B│ │ │陳建國 │ │ │90300元 │ │ │卷第一○│ │ │ │ │ ├────┤ │ │四至一一│ │ │ │ │ │89.10.1 │ │ │○頁) │ ├─┼─────┼────┼────┼────┼───┼───┼────┤ │㉖│伯享企業有│89.9.22 │全自動研│無 │吳德釧│未付款│施春宏證│ │ │限公司(設│訂貨 │磨咖啡機│ │ │ │詞、訂購│ │ │高雄縣崗山│89.9.25 ├────┤ │ │ │單、贓物│ │ │鎮○○○路│出貨 │180000元│ │ │ │領回保管│ │ │一五三號)│ │ │ │ │ │書(B卷│ │ │施春宏 │ │ │ │ │ │第一一一│ │ │ │ │ │ │ │ │頁至一一│ │ │ │ │ │ │ │ │六頁) │ ├─┼─────┼────┼────┼────┼───┼───┼────┤ │㉗│融禧企業有│89.9中旬│毛毯 │無 │吳德釧│未付款│陳文聰證│ │ │限公司(設│訂貨 │ │ │ │ │詞、估價│ │ │臺北市社中│89.9.22 ├────┤ │ │ │單(B卷│ │ │街四五八巷│出貨 │54000元 │ │ │ │第二二○│ │ │七二號) │ │ │ │ │ │至二二四│ │ │陳文聰 │ │ │ │ │ │頁) │ ├─┼─────┼────┼────┼────┼───┼───┼────┤ │㉘│辛○○○洋│89.9.15 │雪茄、酒│彰化銀行│彭正雄│付定金│李玟玲證│ │ │酒股份有限│89.9.26 │ │北新分行│ │一千元│詞、支票│ │ │公司(設臺│訂貨二次│ │華南銀行│ │,其餘│、收款單│ │ │北市復興南│ │ │新店分行│ │支票未│、發貨單│ │ │路一段四二│ │ ├────┤ │兌現 │二紙(B│ │ │號) │ │ │BE091383│ │ │卷第二四│ │ │李玟玲 │ │ │7、AC734│ │ │四至二五│ │ │ │ ├────┤7422 │ │ │○頁) │ │ │ │ │126920元├────┤ │ │ │ │ │ │ │ │101000元│ │ │ │ │ │ │ │ │25920元 │ │ │ │ │ │ │ │ ├────┤ │ │ │ │ │ │ │ │89.9.30 │ │ │ │ ├─┼─────┼────┼────┼────┼───┼───┼────┤ │㉙│勝德消防工│89.9中旬│滅火器、│無 │彭正雄│未付款│楊治元證│ │ │程實業有限│ │照明燈 │ │ │ │詞、送貨│ │ │公司 │ ├────┤ │ │ │單(B卷│ │ │楊治元 │ │87000元 │ │ │ │第二五一│ │ │ │ │ │ │ │ │至二五四│ │ │ │ │ │ │ │ │頁) │ ├─┼─────┼────┼────┼────┼───┼───┼────┤ │㉚│庚○○○○│89.9.22 │酒、娃娃│彰化銀行│楊凱威│支票未│陳正信證│ │ │(設臺北縣│ │、咖啡、│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新店市中正│ │咖啡杯、├────┤ │ │(B卷第│ │ │路七六巷六│ │時鐘、燕│BE091384│ │ │二六一至│ │ │號) │ │ │2 │ │ │二六五頁│ │ │陳正信 │ │窩 ├────┤ │ │) │ │ │ │ ├────┤40800元 │ │ │ │ │ │ │ │40800元 ├────┤ │ │ │ │ │ │ │ │89.9.30 │ │ │ │ ├─┼─────┼────┼────┼────┼───┼───┼────┤ │㉛│開元食品工│89.8.22 │飲料、酒│彰化銀行│江勝男│支票未│吳茂瑋證│ │ │業股份有限│起訂貨五│ │北新分行│ │兌現 │詞、銷售│ │ │公司 │次 │ ├────┤ │ │出貨單五│ │ │吳茂瑋 │ │ │BE091381│ │ │紙(B卷│ │ │ │ │ │2、BE091│ │ │第二六六│ │ │ │ ├────┤3808 │ │ │至二七○│ │ │ │ │170070元├────┤ │ │頁) │ │ │ │ │ │100350元│ │ │ │ │ │ │ │ │34020元 │ │ │ │ │ │ │ │ ├────┤ │ │ │ │ │ │ │ │不詳 │ │ │ │ ├─┼─────┼────┼────┼────┼───┼───┼────┤ │㉜│合得企業公│89.9.25 │收音機、│華南銀行│吳德釧│支票未│江昭明證│ │ │司(設臺北│ │手電筒、│新店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縣板橋市中│ │鬧鐘 ├────┤ │ │、訂貨單│ │ │正路二段三│ │ │AC734741│ │ │二紙(B│ │ │七四號二樓│ ├────┤5 │ │ │卷第二七│ │ │) │ │54000元 ├────┤ │ │一至二七│ │ │江昭明 │ │ │54000元 │ │ │四頁) │ │ │ │ │ ├────┤ │ │ │ │ │ │ │ │89.9.30 │ │ │ │ ├─┼─────┼────┼────┼────┼───┼───┼────┤ │㉝│洪藝有限公│89.9.20 │健康食品│無 │吳德釧│未付款│連錦山證│ │ │司 │訂貨 │ │ │ │ │詞、訂貨│ │ │連錦山 │89.9.22 ├────┤ │ │ │單二紙(│ │ │ │出貨 │81000元 │ │ │ │B卷第二│ │ │ │ │ │ │ │ │七五至二│ │ │ │ │ │ │ │ │七九頁)│ ├─┼─────┼────┼────┼────┼───┼───┼────┤ │㉞│合庫貿易公│89.9.7 │音樂牙刷│彰化銀行│李秀華│支票未│阮兩成證│ │ │司(設臺北│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送貨│ │ │市市○○道│ │ ├────┤ │ │單、報價│ │ │四段一○四│ ├────┤不詳 │ │ │單、訂購│ │ │號一樓) │ │90720元 ├────┤ │ │單、發票│ │ │阮兩成 │ │ │90720元 │ │ │(B卷第│ │ │ │ │ ├────┤ │ │二八○至│ │ │ │ │ │不詳 │ │ │二八七頁│ │ │ │ │ │ │ │ │) │ ├─┼─────┼────┼────┼────┼───┼───┼────┤ │㉟│威英企業有│89.8.19 │背包、皮│無 │彭正雄│未付款│林崇仁證│ │ │限公司(設│訂貨 │箱 │ │ │ │詞、應收│ │ │臺市○○街│89.8.25 ├────┤ │ │ │帳款明細│ │ │三十號一樓│至 │105260元│ │ │ │、送貨單│ │ │) │89.9.25 │ │ │ │ │三紙、發│ │ │林崇仁 │出貨五次│ │ │ │ │貨單二紙│ │ │ │ │ │ │ │ │(B卷第│ │ │ │ │ │ │ │ │二八八至│ │ │ │ │ │ │ │ │二九五頁│ │ │ │ │ │ │ │ │) │ ├─┼─────┼────┼────┼────┼───┼───┼────┤ │㊱│里品有限公│89.9.20 │保溫瓶、│無 │不詳之│未付款│洪建和、│ │ │司 │訂貨 │手電筒工│ │會計小│ │許志強證│ │ │洪建和 │89.9.23 │具組、義│ │姐 │ │詞、訂購│ │ │許志強 │出貨 │大利快鍋│ │ │ │單、銷貨│ │ │ │ ├────┤ │ │ │單(B卷│ │ │ │ │118500元│ │ │ │二九六至│ │ │ │ │ │ │ │ │三○三頁│ │ │ │ │ │ │ │ │) │ ├─┼─────┼────┼────┼────┼───┼───┼────┤ │㊲│大眾國際藝│89.9.7 │銅雕藝術│無 │吳德釧│未付款│陳來發證│ │ │術公司(設│訂貨 │品 │ │ │ │詞、出貨│ │ │臺北縣汐止│89.9.8 ├────┤ │ │ │單、請款│ │ │市○○路一│89.9.15 │243200元│ │ │ │單各二紙│ │ │段三四三巷│出貨 │ │ │ │ │(B卷第│ │ │二七號一樓│ │ │ │ │ │三○四至│ │ │) │ │ │ │ │ │三○八頁│ │ │陳來發 │ │ │ │ │ │) │ ├─┼─────┼────┼────┼────┼───┼───┼────┤ │㊳│宜證有限公│89.8.18 │對錶 │彰化銀行│吳德釧│支票未│黃玉治證│ │ │司 │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訂購│ │ │黃玉治 │89.9.4 │ ├────┤ │ │單(B卷│ │ │ │出貨 │ │BE091383│ │ │第三○九│ │ │ │ ├────┤5 │ │ │至三一三│ │ │ │ │181500元├────┤ │ │頁) │ │ │ │ │ │181500元│ │ │ │ │ │ │ │ ├────┤ │ │ │ │ │ │ │ │89.9.29 │ │ │ │ ├─┼─────┼────┼────┼────┼───┼───┼────┤ │㊴│莉佳企業有│89.8.28 │夜燈 │無 │李秀華│未付款│黃俊雄證│ │ │限公司 │訂貨 │ │ │ │ │詞、訂購│ │ │黃俊雄 │89.9初 ├────┤ │ │ │單(B卷│ │ │ │出貨 │120000元│ │ │ │第三一四│ │ │ │ │ │ │ │ │至三一九│ │ │ │ │ │ │ │ │頁) │ ├─┼─────┼────┼────┼────┼───┼───┼────┤ │㊵│偉立製藥有│89.8.24 │禮盒 │無 │彭正雄│未付款│張耿維證│ │ │限公司 │訂貨 │ │ │ │ │詞、出貨│ │ │張耿維 │89.9.1 ├────┤ │ │ │單(B卷│ │ │ │出貨 │90000元 │ │ │ │第三二○│ │ │ │ │ │ │ │ │至三二三│ │ │ │ │ │ │ │ │頁) │ ├─┼─────┼────┼────┼────┼───┼───┼────┤ │㊶│摩爾國際有│89.8.20 │點唱機、│彰化銀行│江勝男│支票未│張吉琳證│ │ │限公司 │訂貨 │擴大機、│北新分行│ │兌現 │詞、簽收│ │ │張吉琳 │89.9初至│麥克風、├────┤ │ │明細表三│ │ │ │89.9.14 │喇叭、機│PA633279│ │ │紙(B卷│ │ │ │出貨三次│櫃 │1、BE091│ │ │第三二四│ │ │ │ │ │3816、BE│ │ │至三三二│ │ │ │ │ │0000000 │ │ │頁) │ │ │ │ │ │、BE0913│ │ │ │ │ │ │ │ │834 │ │ │ │ │ │ │ │ ├────┤ │ │ │ │ │ │ │ │50000元 │ │ │ │ │ │ │ │ │50000元 │ │ │ │ │ │ │ │ │100550元│ │ │ │ │ │ │ ├────┤139200元│ │ │ │ │ │ │ │344700元├────┤ │ │ │ │ │ │ │ │89.9.28 │ │ │ │ │ │ │ │ │89.9.30 │ │ │ │ │ │ │ │ │89.9.30 │ │ │ │ │ │ │ │ │89.10.6 │ │ │ │ ├─┼─────┼────┼────┼────┼───┼───┼────┤ │㊷│金鶯國際有│89.8.13 │水蜜桃、│彰化銀行│江勝男│二次支│何政泰證│ │ │限公司(設│訂貨 │水果禮盒│北新分行│ │票未兌│詞、支票│ │ │臺北市忠孝│89.8.16 │ ├────┤ │現、二│二紙、銷│ │ │東路四段二│起出貨四│ │BE091381│ │次未付│貨單六紙│ │ │二○號四樓│次 │ │1、BE091│ │款 │(B卷第│ │ │) │ ├────┤3832 │ │ │三三三至│ │ │何政泰 │ │158712元├────┤ │ │三四二頁│ │ │ │ │ │13800元 │ │ │) │ │ │ │ │ │104472元│ │ │ │ │ │ │ │ ├────┤ │ │ │ │ │ │ │ │89.9.29 │ │ │ │ │ │ │ │ │89.10.8 │ │ │ │ ├─┼─────┼────┼────┼────┼───┼───┼────┤ │㊸│松柏儀器公│89.9.10 │血壓計 │無 │劉天財│樣本未│潘國雄證│ │ │司(設臺北│訂樣本 │ │ │ │付款,│詞、送貨│ │ │市○○街六│89.9.26 ├────┤ │ │訂貨部│單(B卷│ │ │八巷一四八│訂貨 │2500元 │ │ │分尚未│三四三至│ │ │號二樓) │尚未出貨│ │ │ │出貨而│三四六頁│ │ │潘國雄 │ │ │ │ │未遂 │) │ ├─┼─────┼────┼────┼────┼───┼───┼────┤ │㊹│昌泰家具行│89.9.25 │沙發、茶│彰化銀行│楊凱威│支票未│許美滿證│ │ │許美滿 │ │几 │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 │ │ ├────┤ │ │、訂貨單│ │ │ │ │ │BE091384│ │ │(B卷第│ │ │ │ │ │4 │ │ │三四七至│ │ │ │ │ ├────┤ │ │三五一頁│ │ │ │ ├────┤98000元 │ │ │) │ │ │ │ │98000元 ├────┤ │ │ │ │ │ │ │ │89.9.30 │ │ │ │ ├─┼─────┼────┼────┼────┼───┼───┼────┤ │㊺│珆訊科技有│89.9.25 │會議電話│無 │吳德釧│未付款│林賜信證│ │ │限公司(設│訂貨 │ │ │ │ │詞、送貨│ │ │臺南市建平│89.9.26 ├────┤ │ │ │單(B卷│ │ │路三三九之│出貨 │28400元 │ │ │ │第三五二│ │ │十四號) │ │ │ │ │ │至三五六│ │ │林賜信 │ │ │ │ │ │頁) │ ├─┼─────┼────┼────┼────┼───┼───┼────┤ │㊻│王樣食品公│89.8底 │月餅 │華南銀行│李小姐│支票未│王金庭證│ │ │司 │訂貨 │ │新店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王金庭 │89.9.5 │ ├────┤ │ │、退票理│ │ │ │出貨 │ │AC734741│ │ │由單(B│ │ │ │ ├────┤6 │ │ │卷第三五│ │ │ │ │105600元├────┤ │ │七至三六│ │ │ │ │ │105600元│ │ │○頁) │ │ │ │ │ ├────┤ │ │ │ │ │ │ │ │89.9.30 │ │ │ │ ├─┼─────┼────┼────┼────┼───┼───┼────┤ │㊼│金格食品股│89.8.22 │月餅、綠│無 │彭正雄│未付款│陳韋亨、│ │ │份有限公司│訂貨 │豆糕 │ │ │ │董筱媚證│ │ │(設臺北市│89.9.1 ├────┤ │ │ │詞、訂貨│ │ │中華路二段│出貨 │80000元 │ │ │ │單、送貨│ │ │四一號) │ │ │ │ │ │單(B卷│ │ │陳韋亨 │ │ │ │ │ │第三六一│ │ │董筱媚 │ │ │ │ │ │至三七二│ │ │ │ │ │ │ │ │頁) │ ├─┼─────┼────┼────┼────┼───┼───┼────┤ │㊽│方禎企業有│89.8.30 │廚具、茶│彰化銀行│吳德釧│支票未│吳佳育證│ │ │限公司(設│89.9.23 │具、水瓶│北新分行│ │兌現 │詞、訂購│ │ │臺中市北區│訂貨 │、煙灰缸│華南銀行│ │ │單、便箋│ │ │忠明路三七│89.9.1 │ │新店分行│ │ │、支票、│ │ │一號七樓之│89.9.23 │ ├────┤ │ │銷貨出貨│ │ │三) │出貨 │ │PA633279│ │ │單二紙(│ │ │吳佳育 │ │ │6、AC734│ │ │B卷第三│ │ │ │ ├────┤741289 │ │ │七三至三│ │ │ │ │193500元├────┤ │ │八○頁)│ │ │ │ │ │166500元│ │ │ │ │ │ │ │ │27000元 │ │ │ │ │ │ │ │ ├────┤ │ │ │ │ │ │ │ │89.9.30 │ │ │ │ ├─┼─────┼────┼────┼────┼───┼───┼────┤ │㊾│戊○○○○│89.8.30 │咖啡杯組│彰化銀行│李秀華│支票未│王玉蘭證│ │ │王玉蘭 │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 │89.9.8 │ ├────┤ │ │、出貨單│ │ │ │出貨 │ │BE091381│ │ │(B卷第│ │ │ │ │ │5 │ │ │三八一至│ │ │ │ │ ├────┤ │ │三八六頁│ │ │ │ ├────┤120000元│ │ │) │ │ │ │ │120000元├────┤ │ │ │ │ │ │ │ │89.9.30 │ │ │ │ ├─┼─────┼────┼────┼────┼───┼───┼────┤ │㊿│邑坊菸酒公│89.9.20 │菸、酒 │彰化銀行│李秀華│支票未│戴育修證│ │ │司(設臺北│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送貨│ │ │縣新店市北│89.9.27 │ ├────┤ │ │單、支票│ │ │新路一段一│出貨 │ │BE091384│ │ │、退票理│ │ │二七號) │ │ │5 │ │ │由單(B│ │ │戴育修 │ │ ├────┤ │ │卷第三八│ │ │ │ ├────┤37920元 │ │ │七至三九│ │ │ │ │37920元 ├────┤ │ │三頁) │ │ │ │ │ │89.9.29 │ │ │ │ ├─┼─────┼────┼────┼────┼───┼───┼────┤ ││金石登實業│89.8.12 │刀具 │無 │吳德釧│未付款│莊秀彩證│ │ │有限公司(│訂貨 │ │ │ │ │詞(B卷│ │ │設臺中市北│89.9.7 ├────┤ │ │ │第三九四│ │ │屯路二九八│出貨 │84100元 │ │ │ │至三九八│ │ │巷二六弄三│ │ │ │ │ │頁) │ │ │二號) │ │ │ │ │ │ │ │ │莊秀彩 │ │ │ │ │ │ │ ├─┼─────┼────┼────┼────┼───┼───┼────┤ ││皇喜食品有│89.8.26 │秋月禮盒│彰化銀行│彭正雄│支票未│陳國清證│ │ │限公司 │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陳國清 │89.8.31 │ ├────┤ │ │、退票理│ │ │ │出貨 │ │PA633279│ │ │由單(B│ │ │ │ │ │5 │ │ │卷第三九│ │ │ │ │ ├────┤ │ │九至四○│ │ │ │ ├────┤70000元 │ │ │四頁) │ │ │ │ │70080元 ├────┤ │ │ │ │ │ │ │ │89.9.30 │ │ │ │ ├─┼─────┼────┼────┼────┼───┼───┼────┤ ││宏典人造花│89.8.22 │蓮花燈、│彰化銀行│吳德釧│支票未│張宏明證│ │ │有限公司(│訂貨 │鳳梨燈、│北新分行│ │兌現 │詞、訂購│ │ │設臺中縣東│89.9.11 │雙龍彩頭├────┤ │ │單、請款│ │ │海村臺中港│出貨 │ │BE091381│ │ │單(B卷│ │ │路六二號)│ │ │9 │ │ │第四一六│ │ │張宏明 │ │ ├────┤ │ │至四二一│ │ │ │ ├────┤135800元│ │ │頁) │ │ │ │ │135800元├────┤ │ │ │ │ │ │ │ │89.10.2 │ │ │ │ │ │ │ │ │ │ │ │ │ ├─┼─────┼────┼────┼────┼───┼───┼────┤ ││萬通食品有│89.8中旬│中秋禮盒│無 │吳德釧│未付款│許家銘證│ │ │限公司(設│訂貨 │ │ │ │ │詞、出貨│ │ │臺北縣汐止│89.8.20 ├────┤ │ │ │單(B卷│ │ │市○○○路│出貨 │40898元 │ │ │ │第四二二│ │ │一七六巷二│ │ │ │ │ │至四二五│ │ │弄五號) │ │ │ │ │ │頁) │ │ │許家銘 │ │ │ │ │ │ │ ├─┼─────┼────┼────┼────┼───┼───┼────┤ ││奕昇實業股│89.8.28 │玩偶、睡│彰化銀行│李秀華│第一次│胡鳳珠證│ │ │份有限公司│89.9.18 │袋 │北新分行│ │支票未│詞、支票│ │ │(設臺南市│訂貨 │ ├────┤ │兌現,│、退票理│ │ │安和路九六│89.9.9 │ │BE091382│ │第二次│由單、送│ │ │巷四二弄六│89.9.19 │ │6 │ │未付款│貨單二紙│ │ │號) │出貨 │ ├────┤ │ │、訂購單│ │ │胡鳳珠 │ ├────┤134400元│ │ │三紙(B│ │ │ │ │189900元├────┤ │ │卷第四二│ │ │ │ │ │89.9.30 │ │ │六至四二│ │ │ │ │ │ │ │ │四頁) │ ├─┼─────┼────┼────┼────┼───┼───┼────┤ ││名商實業社│89.8初 │花盆裝飾│無 │吳德釧│未付款│謝茂己證│ │ │謝茂己 │訂貨 │品 │ │ │ │詞、發票│ │ │ │89.8.29 ├────┤ │ │ │、估價單│ │ │ │89.9.5 │84000元 │ │ │ │(B卷第│ │ │ │出貨 │ │ │ │ │四四六至│ │ │ │ │ │ │ │ │四五○頁│ │ │ │ │ │ │ │ │) │ ├─┼─────┼────┼────┼────┼───┼───┼────┤ ││宏亞食品有│89.8.19 │喜餅 │華南銀行│楊凱威│支票未│葉郁琪證│ │ │限公司(設│訂貨 │ │新店分行│鄭小姐│兌現 │詞、訂單│ │ │臺北縣永和│89.8.25 │ ├────┤ │ │、支票、│ │ │市○○路一│出貨 │ │AC734741│ │ │退票理由│ │ │七八號) │ │ │3 │ │ │單(B卷│ │ │葉郁琪 │ │ ├────┤ │ │第四五一│ │ │ │ ├────┤94380元 │ │ │至四五六│ │ │ │ │94380元 ├────┤ │ │頁) │ │ │ │ │ │89.9.30 │ │ │ │ ├─┼─────┼────┼────┼────┼───┼───┼────┤ ││喜洋玩具有│89.8底 │玩具、燈│彰化銀行│李秀華│支票未│謝志輝證│ │ │限公司(設│訂貨 │、收音機│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臺中市進化│89.9.2 │ ├────┤ │ │、退票理│ │ │路二○二之│出貨 │ │BE091382│ │ │由單、出│ │ │十四號) │ │ │3 │ │ │貨單、托│ │ │謝志輝 │ │ ├────┤ │ │運單(B│ │ │ │ ├────┤100000元│ │ │卷第四六│ │ │ │ │100000元├────┤ │ │二至四六│ │ │ │ │ │89.9.30 │ │ │七頁) │ ├─┼─────┼────┼────┼────┼───┼───┼────┤ ││赫普管理顧│89.9.23 │電腦、印│彰化銀行│楊凱威│支票未│林宗義證│ │ │問有限公司│訂貨 │表機 │北新分行│夫妻 │兌現 │詞、支票│ │ │林宗義 │89.9.26 │ ├────┤ │ │、退票理│ │ │ │出貨 │ │BE091384│ │ │由單、訂│ │ │ │ │ │6 │ │ │購確認單│ │ │ │ │ ├────┤ │ │(B卷第│ │ │ │ ├────┤38500元 │ │ │四六八至│ │ │ │ │38500元 ├────┤ │ │四七三頁│ │ │ │ │ │89.9.30 │ │ │) │ ├─┼─────┼────┼────┼────┼───┼───┼────┤ ││多源有限公│89.9中旬│麗仕禮盒│華南銀行│彭正雄│支票未│林郁書證│ │ │司(設臺北│訂貨 │ │新店分行│馮先生│兌現 │詞、支票│ │ │縣新店市安│89.9.25 │ ├────┤ │ │、送貨單│ │ │康路一段三│出貨 │ │AC734741│ │ │(B卷第│ │ │五五號之三│ │ │4 │ │ │四七四至│ │ │) │ │ ├────┤ │ │四七七頁│ │ │林郁書 │ ├────┤61200元 │ │ │) │ │ │ │ │61200元 ├────┤ │ │ │ │ │ │ │ │89.10.15│ │ │ │ ├─┼─────┼────┼────┼────┼───┼───┼────┤ ││比利夏股份│89.9初 │紅酒 │彰化銀行│彭正雄│支票未│陳忠勇證│ │ │有限公司(│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請款│ │ │設臺北市忠│89.9.5 │ ├────┤ │ │單、支票│ │ │孝東路五段│出貨 │ │PA633280│ │ │、退票理│ │ │五一○十一│ │ │0 │ │ │由單(B│ │ │樓) │ │ ├────┤ │ │卷第四七│ │ │陳忠勇 │ ├────┤36000元 │ │ │八至四八│ │ │ │ │36000元 ├────┤ │ │二頁) │ │ │ │ │ │89.9.29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