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六號
- 上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丙○○
- 右二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