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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六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六號

上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丙○○
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六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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