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O四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者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正本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期間至同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茲竟遲至同年六月三日始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附卷足憑,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