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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九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徐昌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O四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者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正本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期間至同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茲竟遲至同年六月三日始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附卷足憑,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徐 昌 錦

書記官 游 桂 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九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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