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經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