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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九六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蔡長溪楊貴志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九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

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李 明 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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