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五四九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陸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間,在新竹市○○路七五0巷八號向乙○○ 借得手提袋一只,發現該手提袋中有乙○○之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名片各一紙,及薪資單三張等物,竟因財務窘困,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揭 進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概 括犯意,連續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並未獲乙○○之授權或同意,仍假冒乙○○之名義,向如附表壹編號五至八 號所示之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在各該銀行之信用卡申請資料表上申請人欄偽造 「乙○○」之署名各二枚,以偽造各該信用卡申請書私文書,並提出行使交付各 該銀行,使如附表壹編號五至八號所示各該銀行誤以為該信用卡乃乙○○所申請 使用而陷於錯誤,經審查後即發給附表壹編號五至八號所示之信用卡;甲○○再 於取得上揭各信用卡後,即於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乙○○」之署 名,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壹編號五至八號所示各該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 正確性。甲○○復未獲乙○○之同意或授權,又擅自以其名義向如附表壹編號三 、四號所示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回復使用信用卡,在回復使用 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欄偽造「乙○○」之署名各二枚,以偽造各該信用卡回復 使用申請書私文書,並提出行使交付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回復使 用信用卡,使該銀行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請復卡而陷於錯誤,經審查後即發給 如附表壹編號三、四號所示之信用卡;甲○○取得上揭各信用卡後,即於各該信 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乙○○」之署名,足以生損害於乙○○及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甲○○另又受乙○○之委託,代為保 管附表壹編號一、二、九、十號所示之信用卡;甲○○取得附表壹所示之信用卡 後,旋即至如附表貳各該編號所示之各特約商店,或詐購財物、或詐得享受服務 之不法利益(KTV、歡唱廣場)、或在自動櫃員機(自動付款設備)輸入帳號 密碼以不法手段借得現款(詳如附表貳所載);詐購財物、詐得享受服務之不法 利益部分,於結帳時提示前開信用卡,佯稱為信用卡之真正所有人乙○○,供上 揭各特約商店店員持該信用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而行使之,並在上揭各特約商 店店員所交付一式三聯屬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簽名欄上偽簽「乙○○」之署名( 同時複寫「乙○○」署押於特約商店聯及銀行存根聯),以偽造「乙○○」名義 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提出行使交還予上揭特約商店店員,使上揭各特約商店店員 均陷於錯誤,而交付所購財物或提供服物;如附表貳所示各該銀行亦誤認其即為 信用卡持卡人而代為墊付簽帳款;均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如附表貳所示之 各特約商店及各銀行。 ㈡甲○○復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以其之前偽以乙○○名義申請而取得之台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所發給之信用卡及相關資料,偽以乙○ ○之名義,持以向台新銀行申請易貸金小額信用貸款,並以乙○○之名義填具申 請書,且在該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偽造「乙○○」之署名三枚,以偽造「乙○ ○」名義之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私文書,再提出行使交付台新銀行不知情之承辦 人員,致該台新銀行承辦人員誤以為確為乙○○本人申請而陷於錯誤,於審核後 將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之貸款撥入甲○○偽以乙○○名義所開立之臺灣土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乙○○ 及台新銀行對於債信管理之正確性。 ㈢甲○○又持先前所侵占之乙○○ 刻印業者所偽刻之「乙○○」印章一顆,前往臺灣土地銀行,在開戶申請書上偽 以乙○○之名義填寫年籍資料,並在印鑑卡欄蓋用該偽刻之印章偽造「乙○○」 之印文二枚,在本人簽名欄偽造「乙○○」之署名一枚,以偽造「乙○○」名義 之申請書及印鑑卡,並提出行使交付不知情之該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以申請 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使臺灣土地銀 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上開存款帳戶乃乙○○申請使用而讓其開設上揭帳戶,足以生 損害於乙○○及臺灣土地銀行對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㈣甲○○又於如附表叁所示之時間,持乙○○之 叁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業者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並於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偽造「 乙○○」之署名,以偽造行動電話申請書及同意書等表示由「乙○○」同意申請 行動電話之私文書,再提出行使將上揭偽造之行動電話申請書交予如附表叁所示 各行動電話通訊業者之店員,使如附表叁所示之各該行動電話通訊業者均陷於錯 誤,誤以為係申請名義人乙○○撥打電話,而陸續多次提供行動電通信服務,足 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叁所示各行動電話通訊業者對於電話用戶管理之正確 性,甲○○並因而享有相當於行動電話通信費用之免費通話不法利益。 ㈤甲○○又利用為丙○○代向銀行辦理消費性信用貸款,而取得丙○○交付 影本、勞工保險卡、團體保險證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識別證各一紙等資料;及為 丁○○向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信用卡,而取得丁○○交付 、扣繳憑單、房屋稅繳款書及員工職務證明書各一紙等資料之機會;明知並未獲 丙○○及丁○○之同意或授權,仍擅自持上揭資料,以渠等名義,向如附表肆所 示之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並在各該銀行之信用卡申請資料表上申請人欄,分別 偽造「丙○○」、「丁○○」之署名各二枚,以偽造信用卡申請書私文書,並提 出行使交付銀行承辦人,使如附表肆所示各該銀行分別誤以為該信用卡乃丙○○ 或丁○○所申請使用,經審查後即發給附表肆所示之信用卡;甲○○於取得上揭 各信用卡後,即於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分別偽造「丙○○」或「丁○○ 」之署名,分別足以生損害於丙○○、丁○○及如附表肆所示各該銀行對信用卡 管理之正確性。甲○○旋即至如附表伍各該編號所示之各特約商店,或詐購財物 、或詐得享受服務之不法利益(KTV、歡唱廣場)、或在自動櫃員機(自動付 款設備)輸入帳號密碼以不法手段借得現款(詳如附表伍各欄所載);詐購財物 、詐得享受服務之不法利益部分,於結帳時提示前開信用卡,佯稱為信用卡之真 正所有人丙○○或丁○○,供上揭各特約商店店員持該信用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 識而行使之,並在上揭各特約商店店員所交付一式三聯屬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簽 名欄上偽簽「丙○○」、「丁○○」之署名(同時複寫「丙○○」、「丁○○」 署 押於特約商店聯及銀行存根聯),以偽造「丙○○」、「丁○○」名義之簽 帳單私文書,再提出行使交還予上揭特約商店店員,使上揭各特約商店店員均陷 於錯誤,而交付所購財物或提供服務;如附表伍所示各該銀行亦誤認其即為信用 卡持卡人而代為墊付簽帳款;均足以生損害於丙○○、丁○○本人,及如附表伍 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及各銀行。嗣因乙○○、丙○○及丁○○接獲上揭部分銀行強 制停卡通知書,並向各該銀行查詢後始得知上情。 二、案經台新銀行告訴、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及丙○○、丁○○訴由新 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審理中雖坦承假冒「乙○○」名義向台新銀行申 請易貸金小額信用貸款、前往臺灣土地銀行申請開戶、申請租用行動電話、假冒 「丙○○」、「丁○○」名義向銀行申辦請信用卡及冒名消費;但關於假冒「乙 ○○」名義向銀行申辦請信用卡及冒名消費部分,則僅坦承有假冒乙○○之名義 向如附表壹編號五至八號所示之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及附表貳編號一內第十一 至第十、二十、二十一項,附表貳編號二內第七、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 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項,附表貳編號三內第五至八、十 、十二、十三、十五項,附表貳編號四內第四至十二、十四至十七,附表貳編號 七第九至十九項,附表二編號八內第四、六、八、九、十係其冒名申請信用卡及 消費,而否認有其他部分犯行,辯稱:附表壹編號三、四之信用卡固係伊以「乙 ○○」名義提出申請,但有事先有經過乙○○之同意,其餘之消費則係乙○○自 己所為之消費云云。惟查,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原法院審理中自白在卷 (見偵字第六七一一號號卷第三頁,原審卷㈡第一二九頁至第一三四頁);核與 告訴人乙○○、丙○○、丁○○分別於警訊、檢察官偵查及原法院審理時指述之 節相符,復有台新銀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台新信卡字第八八○○三六、八八 ○○三七號函暨被冒名申辦信用卡及盜刷帳單明細資料、台新銀行小額信貸(易 貸金)申請書、被告名義所立之切結書、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 一月十七日(八八)聯信字第七七五號函暨丙○○及丁○○被冒名申辦信用卡及 盜刷簽帳單等資料、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八 日(八八)消管字第二七七二號函暨丙○○被冒名申請信用卡及盜刷明細資料、 (八八)消管字第二七七一號函暨乙○○被冒名申請信用卡及盜刷明細資料、香 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八)港匯銀卡字 第九九○二三二號函暨乙○○被冒名申請信用卡及盜刷明細資料、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告訴人乙○○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客戶消費明細表 、信用卡資訊查詢單、信用卡約定條款、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信 用卡申請書及盜刷明細資料、告訴人乙○○所提出遠傳電信代理付款授權書、遠 傳電信所函送之告訴人乙○○名義之行動電話申請書、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函暨乙○○名義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同意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四 月十九日(八九)和信字第三○○號函暨乙○○名義之行動電話申請書、臺灣土 地銀行新竹分行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新存字第八九○○六七八號函暨附送開戶資 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等在卷足稽。被告在偵查中及原法院審理中所為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自屬採信。被告在本院審理否認部分犯行,應係事後圖卸部分刑責之詞 ,委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內偽造持卡人名義之簽名,表示持卡人與 上開特約商店完成交易之意,而其已收受特約商店所提供之財物或服務,及確認 消費金額之文義,供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並表示持卡 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所成立之合約條件,願依照按簽帳單金額 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而使簽帳單含有契約文書、收據或請款單之性質,應屬私 文書;又被告於空白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告訴人等人之簽名,證明 該信用卡為告訴人等人所持有,以供特約商店於接受刷卡消費核對持卡人簽名之 用,該簽名即具署押之性質。核被告所為: ㈠侵占離本人所有之物部分,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㈡冒名向銀行申辦請信用卡、冒名向台新銀行申請易貸金小額信用貸款、前往臺灣 土地銀行申請開戶、申請租用行動電話、冒名消費取得財物部分,係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印章,係屬間接正犯。被告偽造署押、印章及印文 ,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高度之行為偽造 私文書罪。 ㈢冒名消費詐得享受服務之不法利益(KTV、歡唱廣場)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被告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僅論以高度之行為偽造私文書罪。 ㈣在自動櫃員機(自動付款設備)輸入帳號密碼以不法手段借得現款部分,係犯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㈤被告以一詐欺行為同時使該特約商店交付商品、餐飲等財物及提供唱歌等財產上 不法利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二項 之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 欺犯行,各時間緊接,手段相似,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㈦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利 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情節較 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㈧被告所犯冒用告訴人乙○○之名申請如附表壹編號四、五號所示之信用卡並持卡 消費,及開立存款帳戶、申辦小額信用貸款及申請行動電話部分而所犯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用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現金而所 犯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等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各該部分事實與公 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原審據以論罪刑,固非無見。惟查,關於附表壹編號一、二,附表貳編號一之一 、二之一、七之一部分,並不成立犯罪(另詳如後述);原審未及詳查,併予論 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之上訴意旨執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 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在謀取不法財物,不惟盜刷信用卡、甚至申辦小 額信用貸款及行動電話之犯罪手段,對告訴人等、銀行、百貨公司、信用卡特約 商店交易安全所生危害甚鉅,犯後雖坦承部分犯行惟並未與告訴人等及各該銀行 達成和解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八號所有 簽帳單之持卡存根聯一百二十九張、如附表伍編號一至五號所有簽帳單之持卡存 根聯五十一張及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戶名:乙○○,帳號:000 000000000號)之存摺一本(詳如附表陸之一所示),均為供被告犯罪 所用或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所偽刻乙○○名義之 印章一顆(詳如附表陸之㈡之一所示)、及於如附表陸之二之㈡至㈩所示文件所 偽造之署押,應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上開簽帳單之 第二聯之特約商店存根聯或第三聯之銀行存根聯因已逾保留期限而遭銷燬,自毋 庸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向如附表壹及肆所示之各該銀行冒名申請信用卡時所填具 之申請書,因已向各該銀行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亦毋庸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尚有附表壹編號一、二,附表貳編號一之一、二之一、七之 一之行為:認此部分被告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第二項詐欺得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利用自動付款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 ,方得為證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經查,被 害人在本院調查中已陳明:附表壹編號一、二之信用卡係渠所申請;附表貳編號 一之一、二之一、七之一之簽帳係渠個人所為行為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 十一日訊問筆錄)。該被害人在本院審理中仍堅指被告其他部分犯罪,衡情茍非 確然有此事實,渠當無為迴護被告而為對自己不利供述之理,故其所為前揭供述 ,自屬可信;此部分被告之自白尚難認與事實相符,而不得執為被告論罪科刑之 論據。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被告此部分犯罪尚屬 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被告偽以告訴人乙○○名義申請信用卡及復卡之部分 ┌───┬────────┬────┬────────┬──────┐ │編號 │銀 行 名 稱 │申辦日期│卡 號│偽造署押 │ ├───┼────────┼────┼────────┼──────┤ │一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87.9.30 │00000000│ │ │ │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00000000│ │ ├───┼────────┼────┼────────┼──────┤ │二 │仝右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三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復卡 │00000000│乙○○一枚 │ │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00000000│ │ │ │司 │ │ │ │ ├───┼────────┼────┼────────┼──────┤ │四 │仝右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五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7.12.11│00000000│乙○○一枚 │ │ │ │ │00000000│ │ ├───┼────────┼────┼────────┼──────┤ │六 │仝右 │88.2.8 │ │乙○○一枚 │ ├───┼────────┼────┼────────┼──────┤ │七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88.3.17 │00000000│乙○○一枚 │ │ │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八 │仝右 │ │00000000│乙○○一枚 │ │ │ │ │00000000│ │ ├───┼────────┼────┼────────┼──────┤ │九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乙○○二枚 │ │ │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十 │仝右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附表貳: 編號一: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6 │仝右 │紅粉佳人飲食店 │四千二百元 │ ├───┼──────────┼──────────┼─────────┤ │7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CHUN CHI │二萬三千五百元 │ ├───┼──────────┼──────────┼─────────┤ │8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 │新竹企銀新竹分行 │二萬元 │ ├───┼──────────┼──────────┼─────────┤ │9 │八十八年一月六日 │歡喜樓KTV │七千七百元 │ ├───┼──────────┼──────────┼─────────┤ │10 │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金大亨銀樓 │四千九百元 │ ├───┼──────────┼──────────┼─────────┤ │11 │八十八年一月九日 │歡喜樓KTV │一萬二千元 │ ├───┼──────────┼──────────┼─────────┤ │12 │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仝右 │二千三百元 │ ├───┼──────────┼──────────┼─────────┤ │13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歡喜樓KTV │一千九百元 │ ├───┼──────────┼──────────┼─────────┤ │14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四千元 │ ├───┼──────────┼──────────┼─────────┤ │15 │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三商行新竹分公司 │四百五十元 │ ├───┼──────────┼──────────┼─────────┤ │16 │八十八年二月一日 │薇爾利精品百貨股份有│七百六十一元 │ │ │ │限公司 │ │ ├───┼──────────┼──────────┼─────────┤ │17 │八十八年二月二日 │凱撒保齡球館 │一百五十元 │ ├───┼──────────┼──────────┼─────────┤ │18 │八十八年三月二日 │泛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二千九百五十元 │ │ │ │司 │ │ ├───┼──────────┼──────────┼─────────┤ │19 │八十八年三月四日 │笑傲江湖KTV │一千六百九十二元 │ ├───┼──────────┼──────────┼─────────┤ │20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CHIR YOU │九千六百元 │ │ │ │CHAR │ │ └───┴──────────┴──────────┴─────────┘ 編號一之一: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七年十月三日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四萬二千三百元 │ ├───┼──────────┼──────────┼─────────┤ │2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仝右 │五千九百元 │ ├───┼──────────┼──────────┼─────────┤ │3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全舜行企業社 │二千三百元 │ ├───┼──────────┼──────────┼─────────┤ │4 │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四千六百元 │ ├───┼──────────┼──────────┼─────────┤ │5 │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 │笑傲江湖KTV │三百十元 │ ├───┼──────────┼──────────┼─────────┤ │6 │仝右 │紅粉佳人飲食店 │四千二百元 │ ├───┼──────────┼──────────┼─────────┤ │21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 │引爆 │三千五百元 │ └───┴──────────┴──────────┴─────────┘ 編號二: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1 │八十八年一月五日 │凱撒保齡球館 │三千元 │ ├───┼──────────┼──────────┼─────────┤ │12 │八十八年一月九日 │歡喜樓KTV │五千元 │ ├───┼──────────┼──────────┼─────────┤ │13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凱撒保齡球館 │二百五十元 │ ├───┼──────────┼──────────┼─────────┤ │14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仝右 │二百五十元 │ ├───┼──────────┼──────────┼─────────┤ │15 │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二千四百二十二元 │ │ │ │竹分公司 │ │ ├───┼──────────┼──────────┼─────────┤ │16 │八十八年二月二日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一千五百元 │ │ │ │限公司 │ │ ├───┼──────────┼──────────┼─────────┤ │17 │仝右 │歡喜樓KTV │一千一百元 │ ├───┼──────────┼──────────┼─────────┤ │18 │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天秤座飲食店 │六百元 │ ├───┼──────────┼──────────┼─────────┤ │19 │八十八年二月四日 │凱撒保齡球館 │二百五十元 │ ├───┼──────────┼──────────┼─────────┤ │20 │八十八年二月五日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四百八十一元 │ ├───┼──────────┼──────────┼─────────┤ │21 │八十八年三月二日 │泛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四千四百五十二元 │ │ │ │司 │ │ ├───┼──────────┼──────────┼─────────┤ │22 │八十八年三月三日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二元 │ ├───┼──────────┼──────────┼─────────┤ │23 │八十八年三月八日 │耕讀園新竹店 │六百八十三元 │ ├───┼──────────┼──────────┼─────────┤ │24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金源成珠寶銀樓 │九千元 │ └───┴──────────┴──────────┴─────────┘ 編號二之一: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七年十月七日 │九龍溏海鮮啤酒花園廣│三千三百元 │ │ │ │場 │ │ ├───┼──────────┼──────────┼─────────┤ │2 │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笑傲江湖KTV │五百十九元 │ ├───┼──────────┼──────────┼─────────┤ │3 │八十七年十月七日 │歡喜樓KTV │一萬二千元 │ ├───┼──────────┼──────────┼─────────┤ │4 │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二萬五千九百元 │ ├───┼──────────┼──────────┼─────────┤ │5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六千三百六十四元 │ │ │ │新竹分公司 │ │ ├───┼──────────┼──────────┼─────────┤ │6 │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九千一百元 │ ├───┼──────────┼──────────┼─────────┤ │7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 │樂囍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三百四十二元 │ ├───┼──────────┼──────────┼─────────┤ │8 │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 │紅粉佳人飲食店 │三千三百元 │ ├───┼──────────┼──────────┼─────────┤ │9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華僑銀行新竹分行 │一萬五千元 │ │ │日 │ │ │ ├───┼──────────┼──────────┼─────────┤ │10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提款機預借現金 │一萬五千元 │ ├───┼──────────┼──────────┼─────────┤ │25 │八十八年六月七日 │宓奇衣服開發有限公司│二千八百八十元 │ └───┴──────────┴──────────┴─────────┘ 編號三: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 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紅粉佳人飲食店 │二千二百元 │ ├───┼──────────┼──────────┼─────────┤ │2 │八十八年一月二日 │歡喜樓KTV │三千六百元 │ ├───┼──────────┼──────────┼─────────┤ │3 │八十八年一月九日 │仝右 │二千二百元 │ ├───┼──────────┼──────────┼─────────┤ │4 │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 │仝右 │三千元 │ ├───┼──────────┼──────────┼─────────┤ │5 │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 │凱撒保齡球館 │二百五十元 │ ├───┼──────────┼──────────┼─────────┤ │6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仝右 │仝右 │ ├───┼──────────┼──────────┼─────────┤ │7 │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 │仝右 │二百十元 │ ├───┼──────────┼──────────┼─────────┤ │8 │八十八年二月二日 │仝右 │一百五十元 │ ├───┼──────────┼──────────┼─────────┤ │9 │仝右 │A VEST ARRAY OF │三千一百元 │ │ │ │DAZZING C │ │ ├───┼──────────┼──────────┼─────────┤ │10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正鋒通信工程行 │九百九十元 │ ├───┼──────────┼──────────┼─────────┤ │11 │八十八年三月一日 │歡喜樓KTV │三千元 │ ├───┼──────────┼──────────┼─────────┤ │12 │仝右 │中央皮鞋店 │八百九十元 │ ├───┼──────────┼──────────┼─────────┤ │13 │八十八年三月七日 │歡喜樓KTV │三千元 │ ├───┼──────────┼──────────┼─────────┤ │14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TACHUNG RECORDS │五百七十四元 │ ├───┼──────────┼──────────┼─────────┤ │15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魅力四射飲食店 │一千元 │ └───┴──────────┴──────────┴─────────┘ 編號四: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 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華僑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二萬一千元 │ │ │日 │ │ │ ├───┼──────────┼──────────┼─────────┤ │2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海錨飲食店 │五千五百元 │ ├───┼──────────┼──────────┼─────────┤ │3 │仝右 │紅粉佳人飲食店 │四千一百元 │ ├───┼──────────┼──────────┼─────────┤ │4 │八十八年一月一日 │凱撒保齡球館 │九百元 │ ├───┼──────────┼──────────┼─────────┤ │5 │仝右 │歡喜樓KTV │三千元 │ ├───┼──────────┼──────────┼─────────┤ │6 │八十八年一月二日 │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五百元 │ ├───┼──────────┼──────────┼─────────┤ │7 │八十八年一月四日 │凱撒保齡球館 │一千五百元 │ ├───┼──────────┼──────────┼─────────┤ │8 │八十八年一月六日 │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八百五十元 │ ├───┼──────────┼──────────┼─────────┤ │9 │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歡喜樓KTV │三千三百元 │ ├───┼──────────┼──────────┼─────────┤ │10 │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仝右 │三千三百元 │ ├───┼──────────┼──────────┼─────────┤ │11 │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 │仝右 │四千三百元 │ ├───┼──────────┼──────────┼─────────┤ │12 │八十八年三月一日 │正鋒通信工程行 │五百元 │ ├───┼──────────┼──────────┼─────────┤ │13 │八十八年三月二日 │泛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四千九百五十元 │ │ │ │司 │ │ ├───┼──────────┼──────────┼─────────┤ │14 │八十八年三月四日 │三商行新竹分公司 │一千零四十九元 │ ├───┼──────────┼──────────┼─────────┤ │15 │八十八年三月七日 │歡喜樓KTV │一千元 │ ├───┼──────────┼──────────┼─────────┤ │16 │八十八年三月八日 │耕讀園新竹店 │一千元 │ │ │ │限公司 │ │ ├───┼──────────┼──────────┼─────────┤ │17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展新成衣 │二千九百十元 │ └───┴──────────┴──────────┴─────────┘ 編號五: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VISA太陽金卡)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歡喜樓KTV │一萬七千五百元 │ ├───┼──────────┼──────────┼─────────┤ │2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寄卡快遞費用 │一百五十元 │ │ │日 │ │ │ ├───┼──────────┼──────────┼─────────┤ │3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笑傲江湖KTV │一千四百零四元 │ ├───┼──────────┼──────────┼─────────┤ │4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三萬五千二百五十元│ ├───┼──────────┼──────────┼─────────┤ │5 │仝右 │仝右 │三萬五千六百六十五│ │ │ │ │元 │ ├───┼──────────┼──────────┼─────────┤ │6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凱撒保齡球館 │五百二十五元 │ │ │日 │ │ │ ├───┼──────────┼──────────┼─────────┤ │7 │仝右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九百九十元 │ ├───┼──────────┼──────────┼─────────┤ │8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正鋒通信工程行 │七百五十元 │ │ │日 │ │ │ ├───┼──────────┼──────────┼─────────┤ │9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一百五十元 │ │ │日 │新竹分公司 │ │ ├───┼──────────┼──────────┼─────────┤ │10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五百元 │ │ │日 │ │ │ ├───┼──────────┼──────────┼─────────┤ │11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一萬元 │ │ │日 │分行 │ │ ├───┼──────────┼──────────┼─────────┤ │12 │仝右 │凱撒保齡球館 │三百三十元 │ ├───┼──────────┼──────────┼─────────┤ │13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紅粉佳人飲食店 │二千五百元 │ ├───┼──────────┼──────────┼─────────┤ │14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預借現金 │三千元 │ │ │日 │ │ │ ├───┼──────────┼──────────┼─────────┤ │15 │仝右 │仝右 │四千元 │ ├───┼──────────┼──────────┼─────────┤ │16 │八十八年一月四日 │凱撒保齡球館 │二百七十五元 │ ├───┼──────────┼──────────┼─────────┤ │17 │仝右 │仝右 │一千五百元 │ ├───┼──────────┼──────────┼─────────┤ │18 │八十八年一月六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三千元 │ │ │ │分行 │ │ ├───┼──────────┼──────────┼─────────┤ │19 │仝右 │仝右 │仝右 │ ├───┼──────────┼──────────┼─────────┤ │20 │八十八年一月十日 │笑傲江湖KTV │一千一百六十八元 │ ├───┼──────────┼──────────┼─────────┤ │21 │仝右 │音樂罐頭民歌工廠 │六百三十八元 │ ├───┼──────────┼──────────┼─────────┤ │22 │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詮球眼鏡實業有限公司│三千元 │ ├───┼──────────┼──────────┼─────────┤ │23 │八十八年三月六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四千元 │ │ │ │分行 │ │ ├───┼──────────┼──────────┼─────────┤ │24 │八十八年三月九日 │仝右 │二千元 │ ├───┼──────────┼──────────┼─────────┤ │25 │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二千二百八十五元 │ │ │ │竹北分公司 │ │ ├───┼──────────┼──────────┼─────────┤ │26 │八十八年四月九日 │歡喜樓KTV │二千元 │ ├───┼──────────┼──────────┼─────────┤ │27 │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一千元 │ │ │ │分行 │ │ ├───┼──────────┼──────────┼─────────┤ │28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卡安全 │五百五十元 │ ├───┼──────────┼──────────┼─────────┤ │29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三千元 │ │ │ │分行 │ │ ├───┼──────────┼──────────┼─────────┤ │30 │仝右 │仝右 │仝右 │ └───┴──────────┴──────────┴─────────┘ 編號六: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乙○○名義,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金源成珠寶銀樓 │二萬一千五百元 │ ├───┼──────────┼──────────┼─────────┤ │2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 │正鋒通信工程行 │三千元 │ ├───┼──────────┼──────────┼─────────┤ │3 │仝右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一萬二千元 │ ├───┼──────────┼──────────┼─────────┤ │4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六千九百九十元 │ ├───┼──────────┼──────────┼─────────┤ │5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歡喜樓 │四千元 │ ├───┼──────────┼──────────┼─────────┤ │6 │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三百九十六元 │ ├───┼──────────┼──────────┼─────────┤ │7 │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十八元 │ ├───┼──────────┼──────────┼─────────┤ │8 │八十八年四月三日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9 │八十八年四月四日 │德芬花店 │一千五百元 │ ├───┼──────────┼──────────┼─────────┤ │10 │八十八年四月六日 │歡喜樓 │二千元 │ ├───┼──────────┼──────────┼─────────┤ │11 │八十八年四月九日 │富邦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12 │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仝右 │一千元 │ └───┴──────────┴──────────┴─────────┘ 編號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乙○○名義,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二月九日 │笑傲江湖KTV │八百九十三元 │ ├───┼──────────┼──────────┼─────────┤ │2 │仝右 │耕讀園新竹店 │九百六十八元 │ ├───┼──────────┼──────────┼─────────┤ │3 │仝右 │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九千二百元 │ ├───┼──────────┼──────────┼─────────┤ │4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七百四十元 │ ├───┼──────────┼──────────┼─────────┤ │5 │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 │歡喜樓KTV │三千元 │ ├───┼──────────┼──────────┼─────────┤ │6 │仝右 │生活工場 │四百九十三元 │ ├───┼──────────┼──────────┼─────────┤ │7 │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 │仝右 │二千元 │ ├───┼──────────┼──────────┼─────────┤ │8 │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一千零五十元 │ │ │ │司 │ │ ├───┼──────────┼──────────┼─────────┤ │9 │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 │筱雅百貨有限公司 │五百九十元 │ ├───┼──────────┼──────────┼─────────┤ │10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五百五十元 │ ├───┼──────────┼──────────┼─────────┤ │11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六千九百九十元 │ ├───┼──────────┼──────────┼─────────┤ │12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歡喜樓 │四千元 │ ├───┼──────────┼──────────┼─────────┤ │13 │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三百九十六元 │ ├───┼──────────┼──────────┼─────────┤ │14 │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十八元 │ ├───┼──────────┼──────────┼─────────┤ │15 │八十八年四月三日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16 │八十八年四月四日 │德芬花店 │一千五百元 │ ├───┼──────────┼──────────┼─────────┤ │17 │八十八年四月六日 │歡喜樓 │二千元 │ ├───┼──────────┼──────────┼─────────┤ │18 │八十八年四月九日 │富邦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19 │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仝右 │一千元 │ └───┴──────────┴──────────┴─────────┘ 編號七之一: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二月九日 │笑傲江湖KTV │八百九十三元 │ └───┴──────────┴──────────┴─────────┘ 編號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乙○○名義,卡號:000000000 00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一萬九千五百元 │ ├───┼──────────┼──────────┼─────────┤ │2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歡喜樓KTV │四千元 │ ├───┼──────────┼──────────┼─────────┤ │3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萬紫千紅歡唱廣場 │一萬九千元 │ ├───┼──────────┼──────────┼─────────┤ │4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 │欣歡情趣禮品 │一千四百元 │ ├───┼──────────┼──────────┼─────────┤ │5 │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五千元 │ ├───┼──────────┼──────────┼─────────┤ │6 │八十八年二月十四日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七百二十七元 │ ├───┼──────────┼──────────┼─────────┤ │7 │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 │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五千元 │ ├───┼──────────┼──────────┼─────────┤ │8 │八十八年三月四日 │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八百三十三元 │ ├───┼──────────┼──────────┼─────────┤ │9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三千元 │ ├───┼──────────┼──────────┼─────────┤ │10 │八十八年四月十日 │德芬花店 │二千元 │ └───┴──────────┴──────────┴─────────┘ 附表叁:被告冒告訴人乙○○名義申請行動電話明細表: ┌───┬─────┬─────┬───────────┐ │編號 │通訊業者 │號碼 │偽造之印文署押 │ ├───┼─────┼─────┼───────────┤ │一 │遠傳電信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代理付款授權書印文一枚│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代理付款授權書印文一枚│ ├───┼─────┼─────┼───────────┤ │二 │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無法提供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同意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同意書上署押一枚 │ ├───┼─────┼─────┼───────────┤ │三 │和信電訊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申請書上署押一枚 │ │ │ ├─────┼───────────┤ │ │ │0000000000│無法提供 │ └───┴─────┴─────┴───────────┘ 附表肆:被告以告訴人丙○○及丁○○名義申請信用卡之部分 ┌───┬────────┬────┬────────┬─────┐ │編號 │銀 行 名 稱 │申辦日期│卡 號│偽造署押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8.4.13 │ │丙○○一枚│ ├───┼────────┼────┼────────┼─────┤ │二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88.4.14 │00000000│丙○○一枚│ │ │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三 │仝右 │88.4.20 │00000000│丙○○一枚│ │ │ │ │00000000│ │ ├───┼────────┼────┼────────┼─────┤ │四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88.4.12 │00000000│丙○○二枚│ │ │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00000000│ │ ├───┼────────┼────┼────────┼─────┤ │五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88.4.19 │00000000│丁○○一枚│ │ │有限公司 │ │00000000│ │ ├───┼────────┼────┼────────┼─────┤ │六 │仝右 │88.4.21 │00000000│丁○○一枚│ │ │ │ │00000000│ │ └───┴────────┴────┴────────┴─────┘ 附表伍: 編號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丙○○名義,玫瑰VISA普卡)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阿伯電話屋 │一萬五千五百元 │ ├───┼──────────┼──────────┼─────────┤ │2 │八十八年五月二日 │遠東百貨新竹分公司 │六百元 │ ├───┼──────────┼──────────┼─────────┤ │3 │仝右 │好樂迪KTV北大分公│一千二百五十四元 │ │ │ │司 │ │ ├───┼──────────┼──────────┼─────────┤ │4 │仝右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二千七百七十七元 │ │ │ │竹北分公司 │ │ ├───┼──────────┼──────────┼─────────┤ │5 │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預借現金(台新銀行A│二千元 │ │ │ │TM) │ │ ├───┼──────────┼──────────┼─────────┤ │6 │仝右 │仝右 │仝右 │ ├───┼──────────┼──────────┼─────────┤ │7 │八十八年五月九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二千元 │ │ │ │分行 │ │ ├───┼──────────┼──────────┼─────────┤ │8 │仝右 │仝右 │三千元 │ ├───┼──────────┼──────────┼─────────┤ │9 │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正鋒通信工程行 │二千九百五十元 │ ├───┼──────────┼──────────┼─────────┤ │10 │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寄卡快遞費 │一百五十元 │ ├───┼──────────┼──────────┼─────────┤ │11 │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 │亞太量販新竹忠孝店 │一萬一千七百五十元│ ├───┼──────────┼──────────┼─────────┤ │12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墊角石圖書廣場 │二百六十六元 │ ├───┼──────────┼──────────┼─────────┤ │13 │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一千三百八十元 │ │ │ │竹北分公司 │ │ ├───┼──────────┼──────────┼─────────┤ │14 │仝右 │仝右 │五千七百五十元 │ ├───┼──────────┼──────────┼─────────┤ │15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九百五十元 │ └───┴──────────┴──────────┴─────────┘ 編號二: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丙○○名義,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大資音樂唱片有限公司│三百零二元 │ ├───┼──────────┼──────────┼─────────┤ │2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3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大資音樂唱片有限公司│一千二百八十三元 │ ├───┼──────────┼──────────┼─────────┤ │4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金大亨銀樓 │二萬五千五百元 │ ├───┼──────────┼──────────┼─────────┤ │5 │八十八年五月一日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6 │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 │亞太量販新竹忠孝店 │四千零九十元 │ ├───┼──────────┼──────────┼─────────┤ │7 │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五千七百五十元 │ │ │ │竹北分公司 │ │ ├───┼──────────┼──────────┼─────────┤ │8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仝右 │一千五百六十九元 │ └───┴──────────┴──────────┴─────────┘ 編號三: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丙○○名義,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五月九日 │富邦商業銀行 │二千元 │ ├───┼──────────┼──────────┼─────────┤ │2 │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古今集成文化事業有限│一千三百八十元 │ │ │ │公司 │ │ ├───┼──────────┼──────────┼─────────┤ │3 │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 │全航通信電子專賣店光│九百元 │ │ │ │復店 │ │ └───┴──────────┴──────────┴─────────┘ 編號四: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名義,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 │金字塔精品百貨 │二千七百八十八元 │ ├───┼──────────┼──────────┼─────────┤ │2 │仝右 │正鋒通信工程行 │一千五百元 │ ├───┼──────────┼──────────┼─────────┤ │3 │仝右 │仝右 │九百五十元 │ ├───┼──────────┼──────────┼─────────┤ │4 │仝右 │歡喜樓KTV │七千元 │ ├───┼──────────┼──────────┼─────────┤ │5 │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仝右 │七千九百元 │ ├───┼──────────┼──────────┼─────────┤ │6 │仝右 │黑白賣皮鞋店 │一千四百元 │ ├───┼──────────┼──────────┼─────────┤ │7 │八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音樂罐頭民歌工廠 │一千四百十九元 │ ├───┼──────────┼──────────┼─────────┤ │8 │仝右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三百十五元 │ ├───┼──────────┼──────────┼─────────┤ │9 │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 │金字塔精品百貨 │七百九十六元 │ ├───┼──────────┼──────────┼─────────┤ │10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二萬八千七百六十四│ │ │ │竹北分公司 │元 │ ├───┼──────────┼──────────┼─────────┤ │11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 │金大亨銀樓 │二萬六千元 │ ├───┼──────────┼──────────┼─────────┤ │12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阿伯電話屋 │三千七百五十元 │ └───┴──────────┴──────────┴─────────┘ 編號五: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丁○○名義,卡號:00000000000 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全國電子專賣店 │五千三百四十元 │ ├───┼──────────┼──────────┼─────────┤ │2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展新成衣 │一千三百七十元 │ ├───┼──────────┼──────────┼─────────┤ │3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六百三十一元 │ ├───┼──────────┼──────────┼─────────┤ │4 │仝右 │玉山銀行 │六千元 │ ├───┼──────────┼──────────┼─────────┤ │5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歡喜樓 │七千八百元 │ ├───┼──────────┼──────────┼─────────┤ │6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凱撒保齡球館 │一百五十元 │ ├───┼──────────┼──────────┼─────────┤ │7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玉山銀行 │二千元 │ ├───┼──────────┼──────────┼─────────┤ │8 │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安全地帶餐飲店 │二千五百元 │ ├───┼──────────┼──────────┼─────────┤ │9 │仝右 │歡喜樓 │四千元 │ ├───┼──────────┼──────────┼─────────┤ │10 │八十八年五月一日 │歡喜樓 │四千元 │ ├───┼──────────┼──────────┼─────────┤ │11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安全地帶餐飲店 │三千三百元 │ └───┴──────────┴──────────┴─────────┘ 編號六: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丁○○名義,卡號:00000000000 00000號) ┌───┬─────────┬───────────┬─────────┐ │編號 │刷 卡 時 間 │ 消 費 商 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八十八年五月八日 │ 伊威妮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一百九十七元 │ ├───┼─────────┼───────────┼─────────┤ │2 │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二百二十九元 │ ├───┼─────────┼───────────┼─────────┤ │3 │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 古今集成文化事業有限│五百七十一元 │ │ │ │ 公司 │ │ └───┴─────────┴───────────┴─────────┘ 附表陸:應沒收之物 一、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 (一)附表貳編號一至八號所有簽帳單之持卡存根聯一百二十九張。 (二)附表伍編號一至五號所有簽帳單之持卡存根聯五十一張。 (三)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戶名:乙○○,帳號:000000 000000號)之存摺一本。 二、偽造之印文、署押: (一)乙○○名義之印章一顆。 (二)附表壹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乙○○」署押共計九枚 (三)台新銀行易貸金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上「乙○○」署押三枚。 (四)臺灣土地銀行乙○○名義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 00000號)印鑑卡上之「乙○○」之印文二枚及署押一枚。 (五)附表叁編號一至三所示申請書及同意書上「乙○○」署押共計十三枚, 及代理付款授權書「乙○○」印文共計二枚。 (六)附表肆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丙○○」署押共計五枚。 (七)附表肆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丁○○」署押共計二枚。 (八)附表壹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之「乙○○」署押九枚。 (九)附表肆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之「丙○○」署押四枚。 (十)附表肆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之「丁○○」署押二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