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五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