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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六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葉騰瑞黃國忠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五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六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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