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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三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蔡長溪楊貴志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第四次裁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陳 明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