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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
選任辯護人
江國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劉添錫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丁○○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陳怡如
被   告 乙○○原名葉

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漏列「附表二、附表四」,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含附表一、二、

三、四、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附表有漏列情形,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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