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О三六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葉麗霞陳孟瑩李錦樑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О三六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生育光能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三五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本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辦理經繳納罰鍰結案後逾二十日不得再提出異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亦有明文。再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所明定。經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生育光能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DY─六六○八自小客車,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下午十一時四分許在臺北縣八里鄉聖心小學前,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一時三十二分許在國道一號一五七公里南向經警逕行舉發超速違規,及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五十四分許在國道二號西向十公里經警逕行舉發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違規,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各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六千元、五千元,抗告人未經裁決即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自動繳納罰鍰結案,嗣逾二十日後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於自動繳納罰鍰結案後,已逾二十日後始聲明異議,自應駁回異議。至抗告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繳納罰鍰後,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始為裁決,並不能使抗告人重新取得業已喪失之異議權,附此敘明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經監理所人員指示需先繳納罰鍰,才可聲明異議,抗告人受有誤導,責任應在監理所。又抗告人提出異議係在接到裁決書二十日內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繳納違規罰鍰後,即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北市裁二字第0九一三六七八八一00號函覆,抗告人又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狀等情,有申訴書、原處分機關函、異議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十一頁、第二0至二四頁)。抗告人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提出上開異議狀,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罰,提出異議,尚於繳納罰鍰結案二十日內。原裁定未注意及此,援引上開規定,遽為認定抗告人所為異議逾期,駁回異議,即有未洽。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本院爰撤銷原裁定,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再為調查,妥適裁定。

四、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陳 孟 瑩

法 官 李 錦 樑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