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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二四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葉麗霞段景榕李錦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二四號

抗告人
即自訴人
嘉騏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抗告人
即自訴人
甲○○
被告
丙 ○

        乙○○

        戊○○

        己○○

右抗告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年度自字

第八三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國民黨主席,乙○○係國民黨黨營事業投資管理委員會主委,戊○○係中央投資公司董事長,己○○係金泰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泰公司)董事長,負責決定黨營事業與民間業主投資事項。自訴人嘉騏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嘉騏公司)前與自訴人甲○○,就自訴人甲○○所有基隆市○○○段砂子園小段第一四0地號等十一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在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與金泰公司簽訂買賣契約,約定金泰公司應支付自訴人甲○○新台幣(下同)十一億餘元。自訴人嘉騏公司、甲○○已依約將價值四十五億元之建物起造人名義變更為金泰公司,但金泰公司僅支付自訴人甲○○一億五千萬元,事後片面解除契約並向自訴人甲○○、嘉騏公司求償。自訴人鍾邦昌、許志勇係系爭土地上擬興建房屋承購戶,金泰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九日承諾承建完工交屋,詎未依約施工,顯已造成自訴人鍾邦昌、許志勇損失(自訴人鍾邦昌、許志勇未提起抗告)。簽約時國民黨黨營事業投資管理委員會主委劉泰英主委曾批示相關文件,被告等人不可能不知此事。被告等人違反合約,顯已構成背信。又被告等人不僅拒絕履約,尚且拒絕歸還起造人名義,致造成自訴人嘉騏公司、甲○○四十五億元損失,亦成立詐欺、侵占罪嫌等語,並提出買賣契約書、邀請函、動工照片、剪報、雜誌、函稿、會議紀錄、簽呈、建築執照影本等件為證。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依據自訴人所提出契約書及邀請函影本,當時金泰公司負責人係金紀玖,並非被告己○○;而自訴人所提出各項證物文件,均未顯示被告丙○、乙○○、戊○○與本件交易有何關連,尚不能僅因被告丙○等人擔任國民黨黨職,即認定涉有詐欺等情。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等四人涉有詐欺、背信或侵占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駁回自訴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原法院曾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第三法庭公開審理,顯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公開之訊問,原法院裁定駁回自訴,於法不合。㈡自訴人提出之文件,表面上雖與被告等人無直接關係,然國民黨黨營事業有其延續性,繼任者明知有合約,卻故意毀約不履行,又拒絕返還建築執照,若未傳訊被告到庭,實無法遽為被告等人犯罪嫌疑不足之論斷等語。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係規定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調查證據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次按經審判結果,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即明。前者於未經審判程序前方得為之,後者則應經審判程序,並不相同,不可混淆。

五、經查,原裁定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裁定駁回自訴,於裁定理由中卻說明:本件係民事糾紛,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事證,足資認定被告等人涉有詐欺、背信或侵占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予駁回自訴等語,所說明者係經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判決無罪之理由,並不合乎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裁定駁回自訴之理由,即有違誤。

六、次查,自訴意旨指被告乙○○為國民黨黨營事業投資管理委員會主委,原法院依自訴人所陳報被告乙○○住址送達裁定正本,經以姓名錯誤為由退回,原法院未待詳查自訴對象是否即為被告乙○○,或者事實上有無被告乙○○其人,或者國民黨黨營事業管理委員會主委是否確為被告乙○○,或者自訴對象並無錯誤,僅是姓名有誤,即冒然以被告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為由,將裁定正本公示送達。原法院未確定裁判對象,即遽為裁定,亦有違誤。

七、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法院更為調查審理,以昭折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李 錦 樑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二四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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