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八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八八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右列抗告人因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及原法院裁定意旨詳後附原法院裁定正本所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所載徒刑七月,已執行完畢,原法院復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顯有未合云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有明文規定。依此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即應定執行刑。本件抗告人所犯轉讓毒品罪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判決確定,而其所犯施用毒品罪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所犯,核係在轉讓毒品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原法院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無不合。且雖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惟檢察官執行時,應扣除已執行完畢之七月,即只執行四月,對抗告人並無不利。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