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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О七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相助魏新國黃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О七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所處徒刑部份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魏 新 國

法 官 黃 聰 明

書記官 耿 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О七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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