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三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三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褫奪公權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