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七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七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指定或聲請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該管法院,依同法第十條規定,係指有管轄權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而言(最高法院三十四年聲字第一一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移轉管轄,其理由係謂其已坦承所有犯行,因其體弱多病,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實不堪長途借提審案之疲憊,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花蓮高分院、臺東分院審理,體諒其實不禁借提舟車返往之苦云云。經查: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繫屬於本院,依首揭說明,聲請移轉管轄應向本院之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為之,被告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依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