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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七號

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貽男李世貴陳憲裕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七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指定或聲請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該管法院,依同法第十條規定,係指有管轄權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而言(最高法院三十四年聲字第一一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移轉管轄,其理由係謂其已坦承所有犯行,因其體弱多病,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實不堪長途借提審案之疲憊,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花蓮高分院、臺東分院審理,體諒其實不禁借提舟車返往之苦云云。經查: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繫屬於本院,依首揭說明,聲請移轉管轄應向本院之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為之,被告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依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

法 官 陳 憲 裕

書記官 劉 育 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七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移轉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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