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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金富何菁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二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溫 耀 源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何 菁 莪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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