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甲○○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又因收受贓物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又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