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殺人等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被告經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