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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葉麗霞李錦樑范清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殺人等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被告經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范 清 銘

書記官 黃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