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九十
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