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