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聲再字第二六O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再字第二六O號
再審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確定判決(八十
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原審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所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參照四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五十年度台抗字第七六號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