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聲再字第二六O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文成周盈文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再字第二六O號

  再審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確定判決(八十

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原審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所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參照四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五十年度台抗字第七六號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聲再字第二六O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