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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一八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正順吳燦林明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一八號

  再審聲請人

即自訴人
甲○○ 男

  受 判決 人 乙○○ 男

右列聲請人因自訴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自訴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六號判決書節本(影本),而其聲請狀僅記載,已告第一審法官瀆職,第二審應調查而未調查,將來亦告瀆職,但未附具再審之證據,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林 明 俊

書記官 蕭 進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一八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