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一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一八號
再審聲請人
- 即自訴人
- 甲○○ 男
受 判決 人 乙○○ 男
右列聲請人因自訴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自訴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六號判決書節本(影本),而其聲請狀僅記載,已告第一審法官瀆職,第二審應調查而未調查,將來亦告瀆職,但未附具再審之證據,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