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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貽男陳憲裕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原告
己○○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庚○○
被   告 戊○○
被   告 興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四七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陳 憲 裕

                   法 官 王 炳 梁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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