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上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上更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丁○○ 庚○○ 戊○○ 丙○○ 乙○○ 兼右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徐東昇 律師 被上訴人 源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雷 元 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