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
- 原告
- 和穗建設有限公司 台北市北投區○○○路三七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呂青駿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尤伯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韋齊律師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末尾法官欄:「法官劉壽嵩」,應更正為「法官許宗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末尾法官欄:「法官劉壽嵩」,有誤載情形,應更正為「法官許宗和」。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