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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告
和穗建設有限公司 台北市北投區○○○路三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呂青駿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末尾法官欄:「法官劉壽嵩」,應更正為「法官許宗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末尾法官欄:「法官劉壽嵩」,有誤載情形,應更正為「法官許宗和」。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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