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達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九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千七百十六萬七千七百四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應交付原告所有之華碩牌筆記型電腦乙台(型號MP-八三三三、一六○MBRAM六.○GBHD),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援用刑事自訴狀及補充自訴理由狀內所載,被告非法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事實。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對於附民部分應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審對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判決自訴不受理,依照前開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亦予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固非無見。惟查:原告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部分雖經原審判決駁回自訴不受理,惟經原告提出上訴,復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六○號將原刑事判決部分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故此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亦應一併發回更審。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