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溫耀源黃金富何菁莪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達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九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千七百十六萬七千七百四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應交付原告所有之華碩牌筆記型電腦乙台(型號MP-八三三三、一六○MBRAM六.○GBHD),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援用刑事自訴狀及補充自訴理由狀內所載,被告非法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事實。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對於附民部分應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審對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判決自訴不受理,依照前開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亦予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固非無見。惟查:原告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部分雖經原審判決駁回自訴不受理,惟經原告提出上訴,復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六○號將原刑事判決部分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故此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亦應一併發回更審。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黃金 富

法 官 何 菁 莪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