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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敦劉慧芬吳明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育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即原告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即原告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等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惟因此部分檢察官認與起訴認定有罪之侵占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於主文作無罪之諭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見解,不另就詐欺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此有本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七七五號刑事判決書可稽,從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劉 慧 芬

法 官 吳 明 峰

書記官 李 華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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