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育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等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惟因此部分檢 察官認與起訴認定有罪之侵占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於主文作無罪之諭知)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 仍維持第一審見解,不另就詐欺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此有本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七七 五號刑事判決書可稽,從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劉 慧 芬 法 官 吳 明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華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