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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四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順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丙○○

        甲○○

        丁○○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六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三萬四千零三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及理由如附件所述: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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