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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五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徐昌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
松顥電機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四八巷五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複代理人
涂序光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三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徐 昌 錦

                    書記官 王 崑 煜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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