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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 原告
    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己○○ 庚○○ 壬○○○ 子○○ 癸○○ 原告兼右四 人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丙○○ 戊○○ 丁○○ 甲○○ 美兆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右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因刑案部分業經發回原審法院,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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