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庚○○
- 原告
- 壬○○○
- 原告
- 子○○
- 原告
- 癸○○
- 原告
- 原告兼右四
- 原告
- 人訴訟代理人 辛○○
- 被告
- 丙○○
戊○○
丁○○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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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兼右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刑案部分業經發回原審法院,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