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己○○ 庚○○ 壬○○○ 子○○ 癸○○ 原告兼右四 人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丙○○ 戊○○ 丁○○ 甲○○ 美兆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右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因刑案部分業經發回原審法院,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