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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壬○○○
原告
子○○
原告
癸○○
原告
原告兼右四
原告
人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丙○○

         戊○○

         丁○○

         甲○○

         美兆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右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刑案部分業經發回原審法院,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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