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六號
- 原告
- 金威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戊○○律師
- 被告
- 乙○○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九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