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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六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葉麗霞范清銘李錦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
金威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九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范 清 銘

法 官 李 錦 樑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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