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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六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連財李英勇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
鑑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九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並於網路上銷售與散佈原告享有著作權之「文王題庫編輯系統」,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張 傳 栗

書記官 王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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