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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葉麗霞李錦樑范清銘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告
乙○○○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執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列被告因其實際負責人甲○○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范 清 銘

                    書記官 黃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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