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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九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裕鑫工程有限公司(即新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右列被告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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