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九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裕鑫工程有限公司(即新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右列被告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