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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0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0四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丁○○○企業公司(Sung Enterprise Inc)
法定代理人
乙○○(Ten自訴代理人 羅聖乾 律師被 告 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 己○○共 同選任辯護人 高秀枝 律師被 告 甲○○○-台北永康店被 告 萬象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 丙○○被 告 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 庚○○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

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邱 同 印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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