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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吳啟民施俊堯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

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六號、第四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四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明知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不可非法持有,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當林宗其央路二段,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成年男子處,收受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三十二顆而持有之。同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行經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六一巷三四號前,見警察迎面而來,惟恐持有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之犯行敗露,旋即將內有潘他唑新十九顆之乙包毒品藏匿於長褲口袋內,並將內有潘他唑新十三顆之另乙包毒品交付甲○○藏匿,甲○○明知前開物品係屬第二級毒品,仍將之藏匿於襪子內而持有之,然仍為警查獲,並在林宗其長褲口袋內查扣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十九顆,在甲○○襪子內查扣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十三顆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據其於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甲○○固不諱言持有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為警查獲之情,惟矢口否認有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潘他唑新非伊所有,伊不知林宗其交給伊之物為毒品云云。然查: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經警在被告甲○○身上所查扣之藍色膠囊十三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一)管檢字第一一○五五八號檢驗成績書乙紙在卷可稽(附於原審卷內),而前開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十三顆,係被告林宗其、甲○○行經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六一巷三四號前,被告林宗其見警察迎面而來,惟恐持有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之犯行遭警察發現,旋即將內有潘他唑新十九顆之乙包毒品藏匿其自己身上,另將內有潘他唑新十三顆之乙包毒品交付被告甲○○藏匿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林宗其於原審調查中陳明無訛,核與斯時一併經警查獲之證人吳漢昭於原審調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詳原審卷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訊問筆錄),而被告甲○○於收受前開物品後,旋即將之藏匿於腳上所穿之襪子內,亦為被告甲○○所是承(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四號偵查卷宗第三四頁反面、原審卷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九月十九日訊問筆錄),衡情,倘被告甲○○不知上述被告林宗其所交付之物品係屬毒品,其何需代被告林宗其藏匿於腳上所穿之襪子內?況被告林宗其、甲○○於警訊時亦供承林宗其交付前開毒品時,亦有告知被告甲○○該物品係搖頭丸等語(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四號偵查卷宗第六頁反面、第三五頁),可見被告甲○○於收受上開物品時已知悉為毒品,雖該物品非搖頭丸而係潘他唑新(已如前述),然被告甲○○於收受時仍不失有毒品之認識,其收受後仍將之藏匿於腳上所穿之襪子內,而對前揭毒品具有實力支配關係,縱前開毒品非其所有,仍應該當於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前開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原審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就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三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在被告甲○○身上查扣之潘他唑新十三顆,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核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安明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蘇 隆 惠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二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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