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六五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六五二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雲林礦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原名
- 被告
- 甲○○女三十
- 選任辯護人
- 柯清貴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三八一號,中
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自訴人之代表人應準時出庭,若未能親自出庭
,應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屆時由代理人代理出庭,特此裁
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