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立業律師
右列被告因脫逃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脫逃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後,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