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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蔡長溪楊貴志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周君穎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麒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孫隆賢律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丁○○、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陳 明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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