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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二號

偽造貨幣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溫耀源吳燦何菁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二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有

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之論結欄,漏列「刑法第四十七條」,應予更正補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論結欄,有漏列刑法第四十七條之顯然錯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何 菁 莪

書記官 陳 菊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二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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