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二號
- 上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有
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之論結欄,漏列「刑法第四十七條」,應予更正補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論結欄,有漏列刑法第四十七條之顯然錯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