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2年11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六次延長羈押,於第六次延長羈押期間,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期徒刑3月,刑期起算日期為94年1月21日,執行期滿日為94年4月20日,故第七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7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12日起,第八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