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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五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曾德水楊貴雄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五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無羈押之必要,限制被告出境。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富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富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東筦之瑋心公司,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中旬前往簽約,請准予解除出境之限制云云。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嫌疑重大,危害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甚鉅,第一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足認有逃亡之虞,非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被告所投資之富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另有董事長為代表人,且簽約非不可委任他人代為處理,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原因。所請解除出境之限制,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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