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五六0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五六0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