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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五六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文成周盈文官有明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五六0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五六0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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