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八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八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國龍
- 選任辯護人
- 張毓桓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曾國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國龍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