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0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拾肆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裁定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各起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